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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震预警管理
办法>的实施意见》
  • 2021-11-22 15:57
  • 来源:汕头市地震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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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1年11月22日,市地震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下面简称《实施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地震预警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为全面、准确把握《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现对该《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一、编制意义

      编制《实施意见》,是落实《广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增强抵御和应对自然灾害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自然灾害风险,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的一项重要推动。

      二、编制背景及过程

      地震预警是减轻地震灾害的有效途径。我省“十二五”期间投资建设了珠江三角洲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系统,当前正在积极参与建设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待2022年建成后将初步具备对广东全域进行地震预警的能力。但目前,无论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还是我省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均未对地震预警作出专门规定,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解决。为此,《广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1年7月1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我市作为广东省老震区之一,地震形势较为复杂严峻,做好地震预警管理工作尤为迫切,因此我局草拟了《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对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及义务作了进一步规范与明确,并经市领导同意后印发实施。《实施意见》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多次召开会议讨论修改,最终完成《实施意见》。

      三、编制依据

      该计划的制定是依据《广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制定的。

      四、工作目标

      加快实施汕头市地震预警终端试点城市项目,将该项目作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重要举措,积极配合省地震局建设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全面提升我市地震预警能力。

      五、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广普及地震预警终端。按照《办法》规定,高速铁路、轨道交通、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矿山、石油化工、核设施、重要的特大桥梁、大型水库以及其他可能由地震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装置。幼儿园、学校、医院和人员密集的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大型娱乐场所、商业中心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放装置。

      (二)建立健全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处置的体制机制。按照《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警信息制作、产出,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以及其他有关媒体应当在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指导下,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传播机制,及时、准确、无偿传播地震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依法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单位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等。

      六、框架内容

      在结构上,《实施意见》分三个部分,涵盖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阐述了贯彻落实《办法》的总体要求。

      第二部分是主要任务,从2个方面对贯彻落实《办法》进行了部署。

      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对各有关部门提出5点措施意见。

      七、突出特点及创新点

      《实施意见》的制定紧扣中央、省、市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汕头本地实际,注重突出可操作性、针对性和创新性。主要体现在善于凝聚力量,不断整合资源。结合当地实际,以及各部门资源优势与行业特色,统筹各方力量,共同推动《实施意见》落实落细。

      八、《办法》内容解读

      1.什么是地震预警?

      地震预警是指在地震发生后,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前,利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及相关技术自动快速获取地震信息,并自动向有关区域发出警报的行为。

      2.《办法》所称“地震预警”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突发事件预警”有何区别?

      一是两项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地震预警是指在地震发生后发出警报的行为,而突发事件预警则是在自然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的行为。

      二是紧急程度不同。突发事件预警通常有数小时至数天的预警时间,地震预警则只有数秒至数十秒的预警和紧急响应时间。

      三是响应措施不同。突发事件预警须依法进入预警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监测和预防措施;地震预警则只能按秒级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因此,地震预警对时间、效率要求极高,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无法履行报告、审核、授权等程序,只能依靠技术系统自动发布。

      3.企事业单位可否自建地震预警系统?

      高速铁路、轨道交通、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矿山、石油化工、核设施、重要的特大桥、大型水库以及其他可能由地震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建立专用地震预警系统。专用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情况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4.地震预警信息由谁发布?

      地震预警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如果个人、企业等利用自建的地震预警系统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将会造成社会接收的信息多元和杂乱,社会公众无所适从,其结果不仅起不到减灾效果,反而容易对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地震预警信息必须统一发布。本《办法》规定地震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制作、产出,通过全省地震预警系统统一发布、更新或者撤销。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专用地震预警系统产出的地震预警信息不得向社会发布。

      5.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承担什么后果?

      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实施意见链接: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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