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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 2021-11-22 11:13
  • 来源:汕头市地震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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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汕震〔2021〕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驻汕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地震预警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两个至上”,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方针,全面提升地震监测预警工作水平,向社会公众、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包括地震预警信息、地震速报信息、地震烈度速报信息在内的地震预警服务产品。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广普及地震预警终端。我市是全国24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按照《管理办法》规定,高速铁路、轨道交通、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矿山、石油化工、核设施、重要的特大桥梁、大型水库以及其他可能由地震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装置。幼儿园、学校、医院和人员密集的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大型娱乐场所、商业中心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放装置。

      (二)建立健全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处置的体制机制。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警信息制作、产出,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以及其他有关媒体应当在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指导下,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传播机制,及时、准确、无偿传播地震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依法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单位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等。

      三、保障措施

      (一)各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快实施汕头市地震预警终端试点城市项目,将该项目作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重要举措。

      (二)市、区(县)两级发改、财政部门应当落实将地震预警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市应急管理、国资委、卫健、教育、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文广旅体、交通运输和水务等部门,应当按本部门职责,依照《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全市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矿山、石油化工、重要的特大桥梁、大型水库以及其他可能由地震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依法保护地震监测及地震预警设施,在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设置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装置,并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响应机制,设置地震预警应急处置设施,定期开展地震预警应急演练。

      全市幼儿园、学校、医院和人员密集的车站、体育场馆、大型娱乐场所、商业中心等公共场所,相应职能部门应落实地震预警工作经费,在地震管理部门指导下设置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放装置,并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地震预警信息能在本场所全范围即时播报,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定期开展地震预警应急演练。

      (四)市文广旅体局应当落实全市广播、电视以及其他有关媒体在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指导下,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传播机制,及时、准确、无偿传播地震预警信息。

      (五)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街道)应当组织开展地震预警和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预警应急演练,提高全民地震风险防范意识和避险救助能力。

      汕头市地震局      

      2021年11月22日    


      政策解读链接:解读《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一图读懂《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震预警管理 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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