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1.什么是无证无照经营 ?
「无证经营」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无照经营」
▶经营者依法只需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2.哪些情况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下列两种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除此之外,均要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同时取得行政许可,才能从事经营!
3.无证经营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4.无照经营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帮助经营者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是否会受到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6.谁可以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