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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养登记办理中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有关证明事项的说明
  • 2022-08-02 10:18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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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其生父母可作为送养人。如在我市需办理该种类型的收养登记,除收养登记办理的其他证明材料外,如何证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现就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材料作如下说明:

      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材料

      (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材料一般是指未成年人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注:①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双方均应符合以上(1)-(3)项其中至少一项情形,或者一方已死亡或失踪,一方符合(1)-(3)项其中至少一项情形。②送养人提交以上证明,由未成年人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以上证明,出具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③以上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同时送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用。

      (二)无法按(一)项提交证明材料,但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注:①该项证明由生父母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出具(如生父母分属两个镇(街道)的,需由各自镇(街道)出具)。具体出具的形式和所需提供的证明等材料,由相关镇(街道)界定,具体办理请向所属镇(街道)咨询。②出具该证明后,在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登记办理机关和收养评估单位等仍将按收养登记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如调查发现生父母不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情形的,将不认可为办理收养登记的依据。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2020年修订,修订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收养登记咨询、办理机关

      送养人户籍地属我市的,按收养人类型在我市市民政局或区县民政局办理(涉外收养除外)。

      (一)收养人为除(二)外中国公民的,在送养人户籍地区县民政局咨询、办理收养登记。

      (二)收养人为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的,在汕头市民政局咨询、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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