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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印发实施方案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 2021-08-25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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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日前,广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在保持农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适度拓展社会救助范围,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落实低保渐退、就业成本扣减等政策 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总体稳定

      《实施方案》要求,保持5年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总体稳定。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凡符合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的救助保障范围,对于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规定适当扣减,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对农村低保对象加强监测预警和动态管理,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渐退期,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

      落实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好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及时足额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落实临时救助办法,完善临时救助标准,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在乡镇(街道)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

      《实施方案》明确,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2021年底前,依托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建设全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纳入监测范围。

      《实施方案》明确,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利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两委重要工作内容。各地要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在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合理布局社会工作服务点,配齐配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

      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方面,民政部门要落实好低保“单人保”政策,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保”按程序纳入低保;符合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专项救助或实施必要救助措施。


      积极开展“物质+服务”救助方式

      《实施方案》提出,在加强物质帮扶的同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实施方案》还提出,合理配置城乡社会救助资源,加快实现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逐步缩小或取消城乡、区域差异。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户籍地城镇救助范围,提供相应救助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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