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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16-01-11 15:06
  • 来源:汕头市民政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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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头市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1

    汕头市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市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保障我市城乡居民的殡葬基本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101日起免除我市户籍人口(不含政策性获得丧葬费补助人员)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免费对象

    2015101日起,凡在本市死亡且遗体实施火化以及在异地死亡且遗体实施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

    以下已获得政策性丧葬费补助的人员不列入免费对象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二)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政策性丧葬费发放机构向以上两类人员的家属发放丧葬费补助时,应当要求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火化证明和殡葬基本服务缴费票据。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不含火化后接回骨灰);

    (二)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

    (三)骨灰寄存(在殡仪馆骨灰存放设施寄存1年);

    (四)遗体消毒;

    (五)遗体存放(含清洗、包裹、水晶棺冷藏防腐1天,不含化妆);

    (六)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限12小时内。本项目经丧事承办人自愿申请,由各殡仪馆根据业务需求和服务场所供给能力合理安排); 

    (七)骨灰蛊(简易标准型,200元以内,自愿选择,各殡仪馆提供)。

    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殡葬行政事业性和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计算,市殡仪馆提供以上第(一)项至第(七)项服务的收费为每宗1550元;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与市殡仪馆按照每宗1550元结算(第六、七项按实结算,相应扣减)。非中心城区澄海区、潮阳区和南澳县按照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殡葬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与相对应的区县殡仪馆进行结算。潮南区按照潮阳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殡葬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与潮阳区殡仪馆结算。收费标准若经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的,按照新的收费标准结算。

    三、办理程序和材料

    (一)本市户籍本地火化(指本市户籍居民死亡后,按现行殡仪服务地域归属到相应殡仪馆火化的情形)

    符合免费服务对象死亡后,丧事承办人(逝者的继承人或生前所在单位;逝者没有继承人的,其遗赠扶养人或者临终居住地的村居委员会指定的村干部)凭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到殡仪馆(按现行殡仪服务地域归属)办理丧葬业务时,填写《汕头市户籍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丧事承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本市户籍异地火化(指本市户籍居民死亡后,在外市殡仪馆火化或在本市的殡仪馆火化但跨现行殡仪服务地域的情形)

    属本市户籍居民在异地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户籍居民异地火化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申领表》(附件2),并提交下列材料:

    1、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须已办完逝者户口注销手续)

    2、丧事承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异地火化证明;

    4、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缴费票据(含费用清单)。

    汕头市户籍居民异地火化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申领表》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月填写《汕头市区县户籍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汇总表(异地火化)》(附件3),报区县民政局审核并经区县财政局复核后,由区县财政局将免费资金拨付所属镇(街道),再由镇(街道)发给丧事承办人。

    本市户籍居民在异地火化的,每宗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和免费标准应参照我市政策规定,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区县民政局和财政局商定后报区县政府批准实施。本市户籍人员在异地死亡且在异地已享受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的,不再予以补助。

    四、经费来源

    我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差额部分由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负担,纳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解决,专款专用。市对各区县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补助标准:以区县上年度火化量为基数,对中心城区每具火化尸体补助200元,对澄海、潮阳、潮南、南澳每具补助100元。

    无人认领的遗体殡葬服务费用(含遗体接运、遗体火化、遗体消毒、遗体清洗、遗体包裹、遗体冻藏防腐费)按实结算,由办案单位驻地的区县财政负担。各殡仪馆对责任人无力赔偿而受害人家庭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尸体冷冻费实行减免的,所减免的冷冻费由涉案尸体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财政负担;各殡仪馆与相关区县民政、财政按照实际减免额结算(按月结算)。

    五、经费结算

    本市户籍本地火化所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市各殡仪馆垫付(按现行殡仪服务地域归属办理),并按月结算。(潮阳区殡仪馆为潮南区户籍死亡人口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潮阳区殡仪馆垫付,潮南区财政局负责拨付,具体由潮南区、潮阳区民政局商定落实)。各殡仪馆应按照所服务地域归属,填写《汕头市区县户籍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汇总表(本地火化)》(附件4)送相应区县民政部门审核,由相应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相关经费划拨至殡仪馆账户。

    六、监督管理

    各殡仪馆要认真执行户籍人员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严格把关;各镇(街道)民政部门要严格本市户籍异地火化的手续办理;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联合监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各区县政府可依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三)本实施意见与《汕头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政府关于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汕府〔2011110号)的规定有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2016年起,市财政不再安排落实殡葬惠民政策专项经费。

    (四)本实施意见自2015101日起实施。

    附件1.汕头市户籍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申请表

        2.汕头市户籍居民异地火化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申领表

        3.汕头市区县户籍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汇总表(异地火化)

        4.汕头市区县户籍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汇总表(本地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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