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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贫困家庭先天性心脏病患者 医疗救助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5-07-16 17:10
  • 来源:汕头市民政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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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民政局:

    近年来,我市与省慈善总会、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联合开展贫困家庭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医疗救助活动,较好解决了全市贫困家庭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看病难问题,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为进一步规范救助工作,做好与省“大爱救心”项目的衔接,根据省慈善总会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包括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具有本市户籍居民,患者本人尚未入户)的下列人员:

    (一)经省慈善总会和市、区县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具备手术适应症的18周岁及以下先天性心脏病患者;

    (二)经市、区县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具备手术适应症的18周岁以上先天性心脏病患者。

    二、定点救治医院

    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患者或其监护人(家属)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提出申请,认真填写《申请书》、《审核评估表》和《家庭情况简介》(18周岁及以下患者填写附件12318周岁以上患者填写附件45),并提供患者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疾病诊断书、低保证复印件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等资料。尚未入户的患者需同时提供出生证复印件。

    (二)审核村(居)委会、镇(街道)和区(县)民政局对患者提交的《申请书》、《审核评估表》、《家庭情况简介》以及其它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资料真实、齐全,并分别出具意见和加盖公章后,将所有资料逐级上报市民政局。

    (三)审批。18周岁及以下患者,由市民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并将资料汇总上报省慈善总会;对18周岁以上患者,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批。

    (四)入院。市民政局根据省慈善总会审批结果和定点救治医院的检查诊断结果,对具备手术适应症的患者分期分批安排入院治疗。

    四、资助标准

    经批准符合救治条件的患者,在定点救治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按下列标准给予资助:

    (一)低保家庭患者。患者缴纳的住院治疗费用,扣除省慈善总会资助(仅限于18周岁及以下患者)、医疗保险报销以及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后的个人自负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资助(其中区县负担0.5万元,其余由市负担),市民政局再另外给予每名手术患者家庭陪护补贴0.2万元。

    (二)低收入家庭患者。患者缴纳的住院治疗费用,扣除省慈善总会资助(仅限于18周岁及以下患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部分,由民政部门按90%的比例给予资助(其中市负担70%,区县负担20%,金额计算精确到百位数),超出5万元部分由患者家庭负担。

    省慈善总会的资助标准,按该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资助金结算方式

    患者手术出院后,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必须于医保报销审批之日起3个月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必须于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家属)将身份证、低保证、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收费票据、诊断证明、出院证、医疗保险报销凭证(没有参加医保的应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参保证明)、患者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存折等材料复印件送区县民政局,逾期不予补助。区县民政局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汇总后,于每个季度末的25日前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按照资助标准计算、核定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应补助金额后,于次月的25日前通知各区县民政局,并将市级补助资金汇入区县民政局帐户。各区县民政局应在市级补助资金到位后20天内,连同本级补助资金足额发放给患者家庭。各区县在发放补助资金时,应严格按照市民政局核定的补助金额发放,不得降低发放标准。

    市、区县补助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区县民政局直接划入患者本人的银行存折(患者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可以划入其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并将划款凭证复印件连同其他资料一起存档备查。

    六、资金来源

    (一)市级资助资金:一是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城乡医疗救助项目安排的专项资金;二是“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市慈善总会接收捐款中安排的专项资金;三是市财政安排的贫困家庭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资金;四是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贫困家庭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的资金;五是历年结存的贫困家庭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专项资金。

    (二)区县资助资金:一是区县医疗救助金;二是“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区县慈善总会接收捐款中安排的专项资金,三是其他慈善捐款;四是历年结存的贫困家庭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专项资金。

    七、其他事项

    (一)民政部门的资助标准和结算方式需要调整时,由市民政局另行通知。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民政局

                                               2015 6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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