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6年6月30日作出《汕头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汕民罚听告〔2026〕第1号),并于2026年7月9日公告送达。经审查,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在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26年6月30日作出的《汕头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汕民罚听告〔2026〕第1号),并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特此公告。
汕头市民政局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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