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全面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市民政局制定了《汕头市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6年6月3日前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汕头市金平区长平路78号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邮政编码:515041),请在信封上注明“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字样。
二、电子邮件:stmzj_swk@163.com。
三、联系电话:0754-88900620。
汕头市民政局
2026年5月25日
汕头市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全面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和〈殡葬非基本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粤民发〔2025〕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免费对象
在本市或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免费对象范围扩大到在本市死亡且遗体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二、免费项目
(一)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
(二)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
(三)骨灰寄存(在殡仪馆骨灰存放设施寄存1年);
(四)遗体消毒;
(五)遗体存放(清洗、包裹以及不超过3天的遗体冷冻(藏)存放服务);
(六)遗体告别(不小于20㎡的基准型告别厅,配备司仪、两个固定绢花圈,瞻仰棺、音响、饮水设备、环境清理等,限12小时内);
(七)基准型骨灰盒(盅)。
三、免费标准
上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按《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清单(试行)〉和〈殡葬非基本服务项目清单(试行)〉的通知》(汕民通〔2026〕12号)公布的标准执行,市殡仪馆提供第(一)至第(七)项服务收费,最高为每宗1690元。
澄海区、潮阳区和南澳县的殡仪馆(含殡仪馆服务网点)基本服务项目和具体收费标准,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按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执行原有收费标准或调整。潮南区按潮阳区的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潮阳区据实结算。
四、办理程序和材料
(一)本市户籍本地火化
符合免费服务对象死亡后,丧事承办人(逝者的近亲属或生前所在单位;逝者没有近亲属的,其遗赠扶养人或户籍所在地或临终居住地的村居委员会指定的村干部或委托人)凭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到殡仪馆办理丧葬业务时,填写《汕头市户籍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登记表》(附件1)。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逝者生前户口簿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丧事承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对属于免除服务范围内的,由殡仪馆按照免费的项目及标准,在办丧费用结算时直接从应支付费用中免除。
(二)本市户籍异地火化(适用于本市户籍居民死亡后,在外市殡仪馆火化的情形)
属本市户籍居民在异地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户籍居民异地火化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申领表》(附件2),并提交下列材料:
1.逝者生前户口簿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须已办完逝者户口注销手续);
2.丧事承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异地火化证明;
4.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缴费财政票据(含费用清单);
5.丧事承办人银行卡号和开户行信息。
《汕头市户籍居民异地火化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申领表》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月填写《汕头市 区县户籍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汇总表(异地火化)》(附件3),报区县民政局审核并经区县财政局复核后,由区县财政局将免费资金拨付所属镇(街道),再由镇(街道)发给丧事承办人或由区县财政局直接将免费资金拨付给丧事承办人。
本市户籍居民在异地火化的,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和标准高于逝者户籍所在地标准的,则按户籍所在地费用标准进行报销;低于户籍所在地费用标准的,则按实报销。本市户籍人员在异地死亡且在异地已享受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的,不再予以补助。
五、经费来源
我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差额部分由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负担,纳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解决。市对各区县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补助标准:以区县上年度火化量为基数,对中心城区每具火化尸体补助200元,对澄海、潮阳、潮南、南澳每具补助100元。
六、经费结算
本市户籍且在本市火化的居民,由殡仪馆按减免的项目及标准,在办丧费用结算时直接从丧属应支付费用中免除,免除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拨付,拨付资金用于各殡仪馆提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相关费用支出;对于本市户籍在市殡仪馆火化的,市财政局根据市殡仪馆每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平均成本费用和实际火化数量,将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纳入年度预算。中心城区负担金额计入上解基数与市财政局进行结算,由市殡仪馆按照减免金额按季度填写《汕头市区县户籍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汇总表(本地火化)》(附件4)列明具体明细,经相关区确认后,由市民政局会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季度清算通知文件。潮阳区殡仪馆为潮南区户籍死亡人口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具体由潮南区、潮阳区商定落实。
无人认领的遗体殡葬服务费用按实结算,由案件发生地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实行减免的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尸体冷冻费由涉案尸体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财政负担。
七、监督管理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仪馆落实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的指导;会同财政部门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殡仪馆要认真执行户籍人员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严格把关;加强殡葬惠民政策宣传,全面保障由政府免费提供的惠民殡葬服务项目,切实保障群众殡葬基本服务需求。
(三)市、区(县)财政局应当将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八、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各区县可依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三)《汕头市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民通〔2015〕195号)和《关于〈汕头市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汕民通〔2018〕35号)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废止。
(四)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6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6月X日。
附件:1.汕头市户籍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登记表
2.汕头市户籍居民异地火化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申领表
3.汕头市 区县户籍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汇总表(异地火化)
4.汕头市 区县户籍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汇总表(本地火化)
附件1
汕头市户籍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登记表
编号: 遗体火化殡仪馆(名称):
填表说明:1、丧事承办人凭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到殡仪馆领取登记表并按内容要求填写。
2、各殡仪馆根据基准型告别厅数量和丧事承办人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合理确定免费使用基准型告别厅的时间。
3、本登记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由殡仪馆留存,第二联由区县民政部门留存。
附件2
汕头市户籍居民异地火化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申领表
编号: 遗体火化殡仪馆(名称): 省(自治区) 市 区(县)殡仪馆
填表说明:1、丧事承办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异地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发票(含费用清单)以及丧事承办人银行卡号、开户行信息到逝者原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办理。
2、本申领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由镇(街道办事处)留存,第二联所属区县民政部门存。
附件3
附件4
汕头市区县户籍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汇总表(本地火化)

中国政府网
无障碍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