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民政局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汕头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 2025-12-30 21:14
  • 来源:汕头市民政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民政局
  • 【字体:
  •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起草了《汕头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1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汕头市金平区长平路78号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邮政编码:515041),请在信封上注明“贯彻落实办法有关事项意见建议”字样。

      二、电子邮件:stmzshjzk@163.com。

      三、联系电话:0754-88900607。

      汕头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30日       

    汕头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民政局,南澳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近日,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认定工作,切实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其中部分条款涉及认定条件须由我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为贯彻落实好《办法》,确保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的顺利执行,结合我市实际,在省《办法》的基础上,就相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家庭已拥有2套(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当地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的(当前为15平方米,以住建部门公告标准为准),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二、关于《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家庭拥有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且车辆当前价值低于当地同时期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可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车辆价值认定依据包括购置发票、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二手车市场公允价值或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等,也可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三条中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方式进行评估。今后如省出台相关规定的,则按省规定执行。

      三、关于《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保障金额原则上按城乡低保标准的全额发放;对于本人有稳定收入的单独纳保人员,保障金额可适当扣减,但不得低于我市低保最低补差水平;单独纳保成员可同时按分类施保相关规定享受分类施保保障。

      四、附则

      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通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汕头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  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5〕5号)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民政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