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社会组织、各社会组织党组织:
按照《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我市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办〔2017〕3号)要求,为加强我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量,有效提升党建工作“两个覆盖”,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市社会组织党委决定继续在社会组织推行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开展党建指导是深入推进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工作“两个覆盖”的重要举措,党建指导员将按照《《汕头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汕社党委〔2022〕77号)在市级社会组织中开展党建工作指导和服务的党员工作,各相关市级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党支部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配合党建指导员的有关工作。
2、党建指导员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对符合组建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指导、帮助其成立党组织;
(3)对尚不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做好联系和指导工作,协助做好社会组织中已有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积极为社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及发展党员工作;
(4)指导、帮助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指导、帮助社会组织开展党的群众工作;
(5)及时向市社会组织党委汇报工作开展情况,积极提出党建指导员队伍建设的合理化建议;
(6)完成市社会组织党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3、对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指导的时间为1年,即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社会组织党委
2022年12月16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