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纪金娜 实习生许钰敏)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救助工作水平,简化医疗救助费用结算程序,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便民救急作用,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日前,市民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
据悉,该实施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止。记者了解到,“一站式”结算服务是为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医疗问题,减少救助结算环节的有效手段。实施意见明确,“一站式”结算服务对象、范围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城乡低保对象;(二)各区县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孤儿;(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市福利院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和孤儿按现行政策实施医疗费用保障。
“一站式”结算服务对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府资助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即基本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对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对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所需资金,从各区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拨付。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对象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或因病情需要按规定到已联网的异地医疗机构住院,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金支付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再逐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医疗机构记账的,或因病情需要按规定到本市非协议医疗机构或未联网的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应由医疗救助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先行垫付,出院后到市或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手续时,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再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