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根据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提案会办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第20230170号提案(关于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推动营商环境再优化的提案)提供我局相关工作情况,供参考。
2021年,汕头市民政局在牵头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全面摸查清理、掌握工作底数、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联合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市政数局等7个部门出台《关于印发汕头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正负面清单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这为有效整治“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问题,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提供了重要政策指导,有利于为居民群众提供更加规范、便捷、高效的服务,推动建立健全我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长效机制。
《通知》明确了我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正面清单事项4项、负面清单事项25项。4项正面清单事项包括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用于办理不动产登记、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监护关系证明等;负面清单事项则包括无犯罪记录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健在证明等,均与居民群众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对于列入我市正面清单的证明事项,涉及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并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对于列入负面清单事项,且可通过各级信息共享核查办理的事项,要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实现与国家垂直系统高频数据对接,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
《通知》明确了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今后因法律法规调整及实际情况变化等原因需要增补或取消的证明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和依据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由民政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和公布实施;超出本地职权范围的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请示协调。
为避免在过渡阶段造成群众办事难的问题,《通知》还明确,对我市正面清单之外的证明事项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市外相关单位及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对于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相关风险后出具。
专此函致。
汕头市民政局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