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汕头市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效能,增强社会组织信用意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组织信用体系的意见》、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广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和管理规范》(DB44/T 2582—2024)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性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分类实施、协同运用的原则,分类结果仅作为登记管理机关配置管理资源,实施差异化管理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使用的信息来源为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不良信息、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和其他信息。
(一)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
(二)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三)行政检查信息是指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参检情况和年检结论、社会组织接受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发现的问题、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受理的举报进行检查的情况、社会组织对问题整改情况等;
(四)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五)不良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服务承诺或者其他相关规定以及社会组织提交虚假信息、开展虚假宣传、进行虚假承诺等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失信行为信息;
(六)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是指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抄送或通报的相关信息;
(七)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 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由高到低划分为 A、B、C、D 四类。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分类归集:
(一)A类:社会组织社会信用良好
指未出现违反国家各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形,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
1.有效落实党建入章和党建“两个覆盖”且党组织被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授予荣誉或表彰;
2.财务管理规范完善,未出现相关问题;
3.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完善,有专职工作人员,未出现内部矛盾纠纷;
4.严格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且社会组织作用发挥明显,社会效益显著;
5.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检(报),且年检结论为“合格”;
6.在检查抽查和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
7.建有专门化、常态化的信息公开平台或实体刊物,公开渠道健全规范。能够全面、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基础信息、年度报告、活动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公开内容完整规范;
8.无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查实的情形,且社会组织被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授予荣誉或表彰。
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开展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5A、4A等级并在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可直接认定信用等级为A类。若在有效期内发生不符合本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则重新评定调整为相应信用等级。
(二)B类:社会组织社会信用正常
指未出现违反国家各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形,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
1.有效落实党建入章和党建“两个覆盖”;
2.财务管理合法合规,出现相关问题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3.内部治理有序,能依法自我妥善解决好内部矛盾纠纷;
4.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出现违反章程规定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5.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检(报),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及以上;
6.在检查抽查和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重大问题或发现问题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7.能够及时向社会公开基础信息、年报信息、活动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8.无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查实的情形。
(三)C类:社会组织社会信用不良
C类社会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按规定落实党建入章,但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党建“两个覆盖”;
2.财务管理不规范;
3.负责人备案信息不一致;
4.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的;
5.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且拒不整改;
6.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7.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检(报)或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8.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被发现问题,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0.三年内受到一次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11.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12.登记备案信息与实际信息不一致,且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的其他情形。
(四)D类:社会组织严重失信
D类社会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按规定落实党建入章且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党建“两个覆盖”;
2.未落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3.自取得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4.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5.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6.受到5万元及以上罚款处罚的;
7.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8.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骗取登记的;
9.社会组织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措施
(一)对A类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措施:
1.以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自我管理为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抽查为辅的监管措施。除投诉举报、专项整治、案件线索转办交办等情形外,原则上不主动实施现场行政检查;
2.适当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
3.登记管理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A类社会组织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1)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2)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3)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激励;
(4)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4.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对B类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措施:
1.保持常态化监管频率,以实施定期(年度)检查抽查为主,不定期(专项)抽查为辅的措施,结合投诉举报、专项整治、案件线索转办交办、监督检查等实施必要的现场检查;
2.“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抽查严格按照规定比例和频次开展随机抽取;
3.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在依法开展检查处置后纳入后续重点跟踪监管;
4.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对C类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措施:
1.实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管频率,日常监督检查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2.在行政许可、备案审批工作中,严格依法开展重点审查;
3.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在开展专项整治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5.登记管理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还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管理:
(1)限制和取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2)限制和取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3)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6.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对D类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措施:
1.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开;
2.强化监管合力,将有关情况通报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
3.对于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或未整改的,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撤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登记管理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还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管理:
(1)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2)不给予资金资助;
(3)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4)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5)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5.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每年根据归集、管理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确定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
第八条 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组织不符合当前信用分级分类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及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各县(区)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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