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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市性社会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备案工作的通知
  • 2026-04-09 17:05
  • 来源:汕头市民政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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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强化依法运营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理事、监事信息均需按要求向民政部门备案,届中发生变更的须及时履行备案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备案范围和要求

      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人员及信息,均纳入备案管理范围,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等社会组织负责人;全体理事、监事及会员等相关信息。严格执行“一届一备、变更必备、及时报备”原则。社会组织换届后需完成整体备案;社会团体届中发生负责人变更,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届中发生负责人、理事、监事变更,均属于备案范畴。各社会组织须在内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后(行业协会商会须先报市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确保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信息与社会组织实际情况一致。

      二、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换届后有没有及时履行备案手续,有无未备案、漏备案情况;

      (二)社会团体届中负责人变更,在职数设置(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三分之一)、审核审批、内部决策程序等方面是否合规,并履行备案手续,有无未备案、漏备案情况;

      (三)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届中发生负责人、理事、监事变更,在职数设置、审核审批、内部决策程序等方面是否合规,并履行备案手续,有无未备案、漏备案情况。

      对自查发现的未备案、漏备案、备案不规范等问题,须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即5月6日前),补齐相关材料,完成整改备案,做到应备尽备、规范完备、信息真实准确。市民政局将视情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三、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管约束

      (一)压实社会组织主体责任。各社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依照章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人事任免、换届选举、信息变更等工作流程,做到决策合规、程序到位、及时报备。

      (二)强化备案结果运用。对未按规定办理负责人、理事、监事及会员信息备案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相关人员身份不予认可,相关人员不享有对应法定权利,不承担对应法定义务。

      (三)严肃失信违规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社会组织,将依法依规纳入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汕头市民政局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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