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完全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予以救助:
1、自身无力解决住宿;
2、在本市没有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可以投靠;
3、没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
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已提供救助的应当立即终止救助:
1、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细则》第二条规定应予以救助情形的;
2、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
3、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或者有上述病情体征的;
4、身上有明显伤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
5、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
6、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7、不事先告知本站而擅自离站的;
8、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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