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任务是承担市区范围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等。
(1)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2)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3)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4)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联系,核实情况。
(5)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我站发给乘车(船)凭证,联系铁道、公路、水路等运输单位给予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
(6)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回其亲属处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回其亲属处或者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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