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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6-06-16 17:02
    • 来源: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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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交规2026001

     

    各区县人民政府,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汕头海事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15日



    汕头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工作,促进水上旅游客运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港口规划区域范围外从事客运船舶停靠站点(以下简称“停靠点”)的规划、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客运船舶是指纳入水路运输管理并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各类客运船舶(含兼营旅游客运的渡运船舶)。

      本办法所称的停靠点,是指具有相应的停靠泊位及配套设施,用于客运船舶进出、停泊、靠泊和人员上下,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的区域。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指导全市的停靠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范围内停靠点选址、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停靠点选址、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依职责负责做好停靠点项目建设的立项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依职责负责做好停靠点建设项目用地报审报批工作,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和保护发展。

      生态环境部门依职责负责停靠点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文广旅体部门依职责协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全市客运船舶停靠点的建设规划和布局。

      海事部门依职责负责停靠点通航安全保障和水上水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客运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

      第五条停靠点选址应当符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结合岸线资源、旅游资源、便民需求、陆域交通状况、水路交通状况等相关情况,原则上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流域防洪规划、区域水利规划、城市防洪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以及交通用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并符合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

      下列水域或区域附近,不得设置停靠点:

      (一)航道急弯或内河J级航段;

      (二)桥梁水域范围, 内河桥梁为桥轴线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内;桥梁跨越海域或者对水域范围有特殊要求,其范围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部门论证确定;

      (三)高压电线垂直投影上、下游50m范围内;

      (四)水底电缆、管线水域保护区范围;

      (五)近岸100米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储或堆场;

      (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

      (七)其他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合建设停靠点的区域。

      第六条新建停靠点,建设单位应当就停靠点的选址向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选址意向报告并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基本概况,拟选址位置、周边情况;

      (二)停靠点的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

      (三)运营模式、效益分析等必要信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根据停靠点选址实际情况征求发改、文旅、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务、海事等部门的意见,对选址合理性综合形成初步意见。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应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意见。其他区(县)的还应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同意,结果书面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备。

      停靠点选址涉及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汕头综合保税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地域范围内的,还应征求相关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的意见。

      第七条新建(含改扩建)停靠点,应当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停靠点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经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其中,利用已有设施建设停靠点的,建设单位还应对停靠点靠泊能力、运营安全、配套设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停靠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有关批准文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自行组织审查,自主把关,形成施工图设计评审意见,按规定报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由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备。

      设计文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设计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二)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配置的合理性;

      (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合理性、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

      (四)环境保护、生产安全、消防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停靠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设计,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根据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监理、施工招标等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 停靠点的安全和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用水、供电、通信、消防等管线铺设,与停靠点主体结构同步设计和建设。

      停靠点应当配套建设岸电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备相应污染监视设施、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船舶停泊期间需使用电力的,应当使用岸电。停靠船舶及停靠点所产生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污染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分类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建设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属政府投资建设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

      配套建设的游客中心、办公场所、停车场等陆域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履行建设程序,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停靠点建设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经报备的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内容的完成执行情况;

      (二)检查工程实体、外观建设情况;

      (三)检查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四)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情况;

      (五)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验收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项目竣工验收报备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提交给市交通运输局存档。

    第三章 运营管理和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停靠点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停靠点的候船、安全、环保等设施(不涉及停靠点改扩建),经营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停靠点经营人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及本办法的要求安排船舶靠泊和生产作业,对其运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六条 停靠点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制定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证船舶靠离泊和人员上下及候船的安全和秩序。

      停靠点经营人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确保工作人员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护常识。

      第十七条 停靠点经营人应当定期开展人命救助、船岸联合应急、污染物清除、人员疏散等演习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应急机制有效运转。

      第十八条 停靠点经营人应当做好停靠点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使其保持性能、技术状态完好。

      夜间运营的停靠点,其照明设施照度应当满足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船和其他相关作业的安全要求。

      停靠点经营人应当与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签订船舶靠泊和人员上下管理协议,建立人员上、下船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

      停靠点经营人应当做好进出停靠点船舶、登船人员基础信息登记,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按规定落实旅客实名制相关要求。

      停靠点经营人应当在每年度1月31 日前,向停靠点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运营情况报告、运营单位登记注册信息、运营管理制度(有变更的)和人员配备、所有权或租赁协议等运营材料。

      第十九条 停靠点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并向当地海事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相应记录。停靠点应当维护海(河)岸线生态平衡和环境安全,防治海(河)岸线污染。

      第二十条 停靠点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计费规定,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依法进行收费公示,使用国家规定票据。

      第二十一条 停靠点经营人应当按照设计或者公布的功能使用停靠点及附属设施设备,除紧急情形、依法征用抢险等情形外,禁止下列活动:

      (一)为不具备合法手续的船舶提供靠泊服务;

      (二)超出停靠点功能或者规模等级靠泊船舶;

      (三)超出自然条件允许情况下靠泊船舶;

      (四)在停靠点存在风险隐患尚未排除的情况下靠泊船舶;

      (五)其他危及停靠点运营和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海事部门应当按职责依法公布停靠点名录信息,公布后停靠点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加强对停靠点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责任单位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各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停靠点建设、使用期间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在汕头内海湾内已终止港口经营的区域选址建设停靠点的,按照本办法关于停靠点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规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体育运动船艇、公务船艇、帆船帆板、休闲渔业船舶、城市园林水域、不通航水域及封闭水域船艇的停靠设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停靠点,在满足游艇码头相关规范,确保安全条件下可用于游艇停靠。汕头水域经营性的游艇码头的选址建设、运营规范和日常管理要求,国家、省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16日止。


    政策解读链接:《汕头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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