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海岸新城综合管廊运营和维护,统筹各类管线敷设,集约节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汕头市东海岸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海岸新城(新溪片区)内综合管廊的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东海岸新城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 东海岸新城(新溪片区)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均须在管廊内敷设。
第五条 管廊运营管理遵循管线应入尽入、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管廊运营、维护的主管部门,统筹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各类管线入廊,组织制定管廊管理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管廊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
(四)协助相关部门确定有偿使用和财政补贴相关事项;
(五)负责牵头制定入廊管线收费标准和调价机制相关事项;
(六)具体日常监管工作由汕头市东部城市经济带建设开发管理中心负责,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由管委会相应职能部门负责。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运营与维护
第七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缴纳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按照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廊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结构、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三)负责管廊内的共同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保障附属设施正常运转,并建立工程维修档案;
(四)保持管廊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五)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六)组织制订管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七)定期对管廊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
(八)对管廊及其安全保护范围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九)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配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二)负责管线使用和维护,并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管线维护和巡检制度,做好维护和巡检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四)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同意,并制定符合消防要求的施工方案;
(六)配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制订管廊应急预案;
(七)按时缴纳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
(八)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禁止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红线范围外1米)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占用、挪移、损坏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二)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三)向管廊内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四)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及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红线范围外1米)内从事下列活动,除应急抢险外活动的,建设单位须报试验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一)建造或者拆除对管廊运营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挖掘、钻探、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管廊的地下坑道;
(五)移动、拆除或者搬迁管廊设施;
(六)其他可能危害管廊运营安全的作业。
上列事项申请审批时,建设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供专业机构就所申请事项对管廊运营安全影响评估、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文件。
第十三条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对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安全监管,发现建设活动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核实。
处理结果做出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停工并接受处理、核实。建设活动经认定对管廊安全运行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管线单位在管廊内进行管线变更,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与相邻管线单位协商一致后,将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施工方案及图纸,按相关法定程序完成审批后送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入廊管线单位废弃管线的,应当及时清理。入廊管线单位拒不清理废弃管线,经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催告后3个工作日内仍不清理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可代为清理,并向入廊管线单位追偿清理费用。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管委会及下属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的监督检查,协调相关部门查处违反管廊运营维护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由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相关协议追究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义务的,由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除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外,另由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根据与管线单位签订的协议,追究管线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已经建成的管廊区域,可以入廊的管线必须按规定入廊,管线单位再向有关部门申请规划建设的,不予审批。若私自建设,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