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侨试验区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委员聘请管理办法(试行)》《华侨试验区招商顾问聘请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20 09:38:06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华侨试验区管委会

  一、制订背景

  在当前产业集群化和区域同质化招商竞争的背景下,各地探索借助外脑及外部资源来助力招商引资,已成为主流的方向。目前我区面临巨大的招商压力,聘请行业内知名人士作为管委会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委员和招商顾问,旨在借助其在行业内的深厚影响力、广泛人脉资源及专业洞察力,推动华侨试验区管委会招商工作的高效开展与项目质量的显著提升。我管委会经认真研究,制订了《华侨试验区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委员聘请管理办法(试行)》《华侨试验区招商顾问聘请管理办法(试行)》。

  二、适用对象

  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委员单位、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和支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政府的相关政策;

  (二)遵纪守法、信誉良好;

  (三)关心支持华侨试验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工作,在相关领域和产业有较大影响力;

  (四)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广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境内外客户资源;

  (五)责任心强,能够保证履行顾问职责所必需的精力和时间。

  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委员单位在以下机构中聘请:

  (一)区(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专科以上院校;

  (三)国内外知名科研、金融、法律、投资等机构和重点企业。

  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委员在以下人员中聘请:

  (一)曾担任过处级以上领导,区(县)以上商协会会长、副会长;

  (二)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金融、法律、投资等机构高层管理人员、重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三)各商协会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专业人士。

  招商顾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和支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政府的相关政策;

  (二)遵纪守法、信誉良好;

  (三)关心支持华侨试验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在相关领域和产业有较大影响力;

  (四)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广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境内外客户资源;

  (五)责任心强,能够保证履行顾问职责所必需的精力和时间。

  招商顾问在以下机构中聘请:

  (一)区(县)级以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

  (二)专科以上院校;

  (三)国内外知名科研、金融、法律、投资等机构和重点企业。

  招商顾问在以下人员中聘请:

  (一)曾担任过科级以上领导,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金融、法律、投资等机构高层管理人员、重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三)其他专业人士。

  三、聘请程序

  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委员单位、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委员聘请程序

  1.由华侨试验区内各有关单位推荐合适人选或单位,并将推荐资料交由投服局;投服局也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遴选推荐;

  2.投服局负责对顾问单位或顾问人选进行初审,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初步建议名单报分管领导研究后,提请管委会主任会及党工委会议审定;在相关领域和产业有较大影响力的委员将聘请为名誉主席;

  3.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委员单位、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委员名单经管委会主任会及党工委会议审定同意后,以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名义颁发聘书。聘书颁发工作由投服局负责组织实施。

  招商顾问聘请程序:

  1.由华侨试验区内各有关单位推荐合适人选或单位,并将推荐资料交由投服局;投服局也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遴选推荐;

  2.投服局负责对顾问单位或顾问人选进行初审,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初步建议名单报分管领导研究后,提请管委会主任会及党工委会议审定;

  3.招商顾问名单经管委会主任会及党工委会议审定同意后,以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名义颁发聘书。聘书颁发工作由投服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聘期与解聘

  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委员单位、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委员聘期与解聘 

  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委员单位、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委员聘期为两年,聘期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予以续聘;但自主要求解除聘请或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续聘的,不再予以续聘。

  在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报批后,予以解聘,并在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一)违纪违法或其它行为受到追责处理的;

  (二)有损害我区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职责,或本人因健康、工作调动等原因提出解除聘请申请,经同意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

  (四)违反保密原则,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信息的;

  (五)聘任期间将相应头衔、荣誉、聘书等用于委托事务之外的一切活动。由此引起的损失和纠纷均由实施该行为的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委员单位、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委员承担;

  (六)其他不符合聘请要求的情形。

  招商顾问聘期与解聘

  招商顾问聘期为两年,聘期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予以续聘;但自主要求解除聘请或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续聘的,不再予以续聘。

  在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报批后,予以解聘,并在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一)违纪违法或其它行为受到追责处理的;

  (二)有损害我区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职责,或本人因健康、工作调动等原因提出解除聘请申请,经同意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

  (四)违反保密原则,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信息的;

  (五)聘任期间将相应头衔、荣誉、聘书等用于委托事务之外的一切活动。由此引起的损失和纠纷均由实施该行为的招商顾问承担。

  (六)其他不符合聘请要求的情形。

  五、主要职责

  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委员单位、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委员主要职责

  (一)为华侨试验区招商引资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华侨试验区招商引资项目会商,对招商项目提出专业性意见建议;

  (二)宣传华侨试验区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政策和优势项目,积极组织国内外客商、意向投资商,尤其是500强企业等大型跨国公司来华侨试验区考察、洽谈、对接项目;

  (三)积极引荐、提供符合华侨试验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为引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机构牵线搭桥,协助开展上门招商,推动项目考察洽谈、签约落户,跟踪项目落地发展;

  (四)定期保持沟通联络,经常提供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移等方面的动态和信息。

  招商顾问主要职责

  (一)招商情报收集。利用自身资源,积极收集产业发达地区,尤其是有意向外拓展业务的企业信息、行业信息,开展产业研究分析,提供招商目标企业发展战略及投资动态;为华侨试验区招商引资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华侨试验区招商引资项目会商,对招商项目提出专业性意见建议;提供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移等方面的动态和信息。

  (二)投资项目引荐。根据招商目标,围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试验区招商引资工作牵线搭桥,介绍有投资意向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超亿元的项目,或策划招商项目,协助和安排上门拜访潜在投资者或安排潜在投资者到广东省汕头市进行投资考察,跟踪项目落地进展;协调与目标对象之间的接洽以及项目沟通与谈判等。

  (三)招商活动对接。利用自身资源,帮助开展招商引资或项目对接活动,包括策划招商宣传,举办招商推介会、项目对接会、专题产业对接会,组织优质企业来汕考察等。协助邀请有投资意向的企业高层参加试验区在省内举办的招商推介活动,与试验区共同举办项目对接会或推介会。

  六、主要权利

  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委员单位、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委员主要权利

  (一)受聘后,由华侨试验区管委会为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委员单位和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委员颁发聘书;

  (二)经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委员单位负责人和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委员本人同意且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审核后,投服局会同文发局对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委员单位、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委员的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三)应邀参加华侨试验区举行的重大活动,享受特邀嘉宾待遇;

  (四)分享华侨试验区投资环境、产业发展、投资政策、项目推介等信息资料;

  (五)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委员受聘后,在华侨试验区内政务服务大厅享受优质的办事帮代办及咨询导办服务。

  招商顾问主要权利

   (一)受聘后,由华侨试验区管委会为招商顾问颁发聘书;

  (二)经招商顾问本人同意且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审核后,投服局会同文发局对招商顾问的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三)应邀参加华侨试验区举行的重大活动,享受特邀嘉宾待遇;

  (四)分享华侨试验区投资环境、产业发展、投资政策、项目推介等信息资料;

  (五)招商顾问受聘后,在华侨试验区内政务服务大厅享受优质的办事帮代办及咨询导办服务。



关于印发《华侨试验区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顾问聘请管理办法(试行)》《华侨试验区招商顾问聘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