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2月7日印发《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修订版)》(下称“《奖励办法(修订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4〕123号)、《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发展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粤府函〔2015〕34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20〕33号)和《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办法》(汕府〔2023〕52号)文件精神,大力扶持发展现代产业,进一步引进更多优质企业、侨资企业及高层次专业人才落户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我管委会对《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汕华管知〔2022〕39号)进行修订。
二、适用对象
《奖励办法(修订版)》的适用对象应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机构)法人及高层次(专业)人才。
以企业(机构)法人作为申报主体,原则上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及税收征管关系均在华侨试验区直管区内,合法经营,独立核算(金融机构除外),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从事华侨试验区扶持发展产业类型:①符合《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22年本)>的通知》(汕市发改〔2022〕413号)中明确的培育类和鼓励类产业类型;②对尚未列入上述产业目录类型,且符合国家、省、市大力支持发展的新经济新业态产业类型的企业,以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认定;③以上产业目录有新修订,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三)积极配合支持华侨试验区管委会相关工作。
三、奖励内容
(一)侨资企业落户奖励
符合本办法要求且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华侨试验区直管区范围内落户的侨资企业(本市迁入但实缴注册资本增资金额不足1亿元的企业或机构除外),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等额外币,下同),经认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一家企业享受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二)优质企业发展奖励
从事本办法所指产业类型的非供地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上一年度对华侨试验区财政贡献量不少于50万元的,按以下方式予以奖励:
1.奖励标准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给予奖励;
2.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对华侨试验区财政贡献量的60%。
(三)供地项目开工建设奖励
符合本办法要求且自2023年1月1日起取得华侨试验区现代产业用地或新型产业(M0)用地的企业,其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及以上,且项目按照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开工后3个月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120万元奖励。
(四)数字经济企业引荐奖励
鼓励持有国家数字经济产业主管部门下发的数字经济相关牌照的企业,引荐其业务关联企业落户华侨试验区,所有被引荐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对华侨试验区财政贡献量超过500万元的,给予引荐的数字经济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每引荐一家企业落户华侨试验区奖励5万元(单家被引荐企业上一年度对华侨试验区财政贡献量低于10万元除外),引荐多家企业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五)鼓励双创产业发展
1.符合本办法要求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科学技术部、省科学技术厅新认定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可享受一次性人民币30万元的服务专项资金奖励;符合本办法要求且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科学技术局新认定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可享受一次性人民币10万元的服务专项奖励资金。如以上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已获汕头市财政奖励的,按该奖励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2.在上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从事本办法所指产业类型的初创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根据其租金费用、聘用员工社保缴费实际发生费用享受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的产业发展扶持,每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金融服务突出贡献奖
每年对符合本办法要求且在直管区内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为直管区范围内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分类别进行考核,对每个类别排名前三的金融机构予以表彰,并对金融机构中为直管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团队)予以奖励。
每年在排名前三名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中对提供融资服务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资金奖励;每年在排名前三名的地方金融机构中对产生金融活动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资金奖励。
(七)鼓励高层次(专业)人才发展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可申请当年度的鼓励高层次(专业)人才发展奖励,奖励金额为2000元,高层次(专业)人才上一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超过20万元部分每增加10万元再给予1000元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四、奖励申报
华侨试验区投资服务局负责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主体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华侨试验区管委会落实具体职能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对申报对象资格认定和奖励申报进行初步审核,其中,侨资企业落户奖励由华侨试验区投资服务局会文化发展局负责初审;供地项目开工建设奖励由华侨试验区投资服务局会规划与生态环境局负责初审;优质企业发展奖励、数字经济企业引荐奖励由华侨试验区投资服务局负责初审;鼓励双创产业发展奖励由华侨试验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初审;金融服务突出贡献奖由华侨试验区财政与金融局负责初审;鼓励高层次(专业)人才发展奖励由华侨试验区投资服务局会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初审。
经初步审核合格的,由华侨试验区投资服务局作出受理决定,报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华侨试验区财政与金融局办理拨付。
附件:关于印发《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