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13 14:11:21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华侨试验区管委会

  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4〕12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20〕33号)精神,大力扶持发展现代产业,鼓励引导更多优质企业和高层次专业人才落户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华侨试验区),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推进华侨试验区开发建设,现制定《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适用对象

  《奖励办法》的适用对象应为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企业(机构)法人及高层次(专业)人才。

  以企业(机构)法人作为申报主体,原则上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登记地及税收征管关系均在华侨试验区直管区内(见附件1),合法经营,独立核算(金融机构除外),无不良信用记录。

  2.从事华侨试验区扶持发展产业类型:①符合《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22年本)>的通知》(汕市发改〔2022〕413号)所指培育类、鼓励类的产业类型(见附件2);②对尚未列入上述产业目录类型,且符合国家、省、市大力支持发展的新经济新业态产业类型的企业,以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认定;③以上产业目录有新修订,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3.积极配合华侨试验区管委会相关工作。

  三、奖励内容

  (一)优质企业落户奖励

  符合本办法要求且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华侨试验区直管区范围内落户的企业(本市迁入且实缴注册资本增资金额不足5000万元的企业或机构除外),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经认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一家企业享受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优质企业发展奖励

  从事本办法所指产业类型的非供地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且上一年度对华侨试验区财政贡献量不少于50万元的,按以下方式予以奖励:

  1.奖励标准按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给予奖励;

  2.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对华侨试验区财政贡献量的60%。

  (三)重大产业用地项目奖励

  符合本办法要求且自2022年1月1日起取得华侨试验区现代产业用地或新型产业(M0)用地的企业,其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及以上,且项目效益指标满足项目监管协议或者投资协议要求。按以下方式予以奖励: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亿元以下部分按5%给予奖励,超过3亿元部分按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支持。

  (四)鼓励双创产业发展

  1.符合本办法要求且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认定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可享受一次性人民币100万元的服务专项资金奖励;符合本办法要求且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认定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可享受一次性人民币50万元的服务专项奖励资金。如以上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已获汕头市财政奖励的,按该奖励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2.对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项奖励资金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华侨试验区按1:1比例对国家、省专项奖励资金进行配套。如已获得市财政资金按1:1比例配套奖励的,则不予奖励。如未达到1:1比例配套奖励的,则扣除市财政奖励部分后予以补足。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五)鼓励商务会展资源能源交易文化创意旅游休闲产业发展

  在华侨试验区直管区范围内举办的商务会展、资源能源交易、文化创意、旅游休闲等活动,主办方投入成本(主要为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用)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助:

  1.按主办方投入成本的1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于国家、省级大型活动,采取一事一议补助措施。

  (六)鼓励金融产业集聚发展

  符合本办法要求且依法依规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或组织,按以下方式予以奖励:

  1.对独立核算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

  2.对法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按其上一年度对华侨试验区直管区内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业务实际发生总额的5%给予奖励。

  3.奖励最高不超过该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对华侨试验区财政贡献量的65%。

  (七)鼓励高层次(专业)人才发展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按照其每年对华侨试验区财政贡献量的8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四、奖励申报

  资格认定和奖励申报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华侨试验区投资服务局负责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主体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华侨试验区投资服务局牵头有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对申报对象资格认定和奖励申报进行初步审核。经初步审核合格的,由华侨试验区投资服务局作出受理决定,报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华侨试验区财政与金融局办理拨付。




  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

  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13日



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