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汕头市社区矫正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为推动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规范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招募管理工作,提升我市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社区矫正工作的客观要求。
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从2009年开始试点,2010年在全市全面试行,2012年全面施行以来,社区矫正的规模和覆盖面迅速扩大,随着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全面推进,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大幅增长,全市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为了更好完成好社区矫正工作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大任务,需要进一步整合社区矫正资源,规范社区矫正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的聘用、管理、培训和考核、激励机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多元化教育,帮助其改变心理认知,变被动矫正为积极矫正、主动矫正,有效促进其向社会的回归,成为守法公民,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是什么?
社区矫正工作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特殊人群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和完善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是政法机关,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价值目标,就是要把社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必须有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同时,考虑到社区矫正的社会性,应当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工作。
三、制定《办法》有哪些依据?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社区矫正范围、执行机关作了原则性规定,明确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2012年3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制定出台,正式建立了我国社区矫正执行制度,填补了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空白,形成了我国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分层次、相衔接的新型刑罚执行体系。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制定了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确定了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三支队伍: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既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工作职能,又确定了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的非执法类工作的性质和任务。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四、制定《办法》制定经历了哪些过程?
2012年3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后,市司法局即开展招募以村居干部和社区服刑人员亲属为主的志愿者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此后,市司法局与共青团组织联合招募青年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随着工作的展开,市司法局开始着手规范社区矫正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式方法和工作流程。
2015年和2016年,市司法局先后两次赴市民政局开展专题调研,随后,启动了网上招募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尔后抓紧收集有关的文件资料,开始起草《汕头市社区矫正志愿者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出台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若干意见》后,形成初稿,经过几轮会审修改后,形成了《汕头市社区矫正志愿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 4月起,市司法局向有关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通过“汕头司法”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订,2017年7月后,两次送法制部门审核并获通过。
2017年11月16日《办法》予以印发,并同时在市政府公报上向社会公布。
五、《办法》对哪些内容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一条,分为总则、服务范围及形式、志愿者权利与义务、志愿者的聘用与解聘退出程序、志愿者管理和附则。分别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对志愿者招募、管理进行了规定。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