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计划对我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我局组织起草了《汕头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意见建议请于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我局。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联系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大气与辐射环境科;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丰泽庄东区5幢;
邮 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639411;
传 真:0754-88693485;邮箱:dqk88869965@163.com
附件:汕头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