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相关要求,我市于2019年印发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2019年)的通知》(汕府办〔2019〕7号)。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持续推进,用地情况与规划布局发生了变化。为更好适应新发展形势,提升声环境功能区划的科学性与协调性,亟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当前用地现状,对原区划进行系统优化与完善。
二、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汕头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区划主要包含各类声环境功能区说明、划分概况、执行标准、区划说明等。
(一)各类声环境功能区说明。
对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类别进行必要的说明,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交通干线边界线、交通干线两侧距离、临街建筑隔声等具体定义。
(二)划分概况。
本区划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包括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依据技术规范要求,将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4类。
1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礐石风景区片区、汕头大学及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教育片区等10处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为1、3、4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金平西部工业片区等以工业产业发展和物流仓储为主导功能的57处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交通用地及交通干线,其中广澳港区等3处交通用地区域及485条交通干线划分为4a类,汕头站交通枢纽区等4处交通用地区域及26条交通干线划分为4b类。
(三)执行标准。
明确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
(四)区划说明。
1.本区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区划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3.本区划由汕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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