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声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汕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我局编制了《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2025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1日
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2025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效防治噪声污染,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声环境功能区进行调整,形成本区划。
一、各类声环境功能区说明
(一)1类声环境功能区(1类区)。
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市级以上法定保护区域。
(二)2类声环境功能区(2类区)。
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 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三)3类声环境功能区(3类区)。
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四)4类声环境功能区(4类区)。
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声环境功能区(4a类区)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4b类区)两种类型。4a类区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两侧区域,以及港口码头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4b类区为铁路干线、城际交通(地面段)、铁路及城际交通(地面段)与其它道路并存的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铁路干线的站场、动车所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
1.交通干线边界线:城市道路、公路和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道边线或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距铁路干线、城市(或城际)轨道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处;港口码头区、铁路干线的站场、动车所等以用地红线作为边界线。
2.交通干线两侧距离:当交通干线两侧分别与1类区、2类区、3类区相邻时,4类区范围是以交通干线边界线为起点,分别向交通干线两侧纵深50米、35米、20米的区域范围;港口码头区、铁路干线的站场、动车所等直接以其用地红线边界作为4类区范围,不考虑纵深范围。
3.临街建筑隔声:当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纵深范围内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时,第一排建筑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的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划为4a类区;第一排建筑背向道路一侧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对于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道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道路一侧范围划为4a类区。
交通干线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含开阔地)为主时,不考虑临街建筑隔声。
4b类区不考虑临街建筑隔声。
4.对铁路与其它道路并存的交通干线,划分为4b类区;规划新建交通干线建成运营前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执行。
二、划分概况
(一)1类区划分。
礐石风景区片区等10处区域划分为1类区。
(二)2类区划分。
1、3、4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的区域划分为2类区。
(三)3类区划分。
金平西部工业片区等57处区域划分为3类区。
(四)4类区划分。
广澳港区等3处交通用地区域及485条交通干线划分为4a类,汕头站交通枢纽区等4处交通用地区域及26条交通干线划分为4b类。
三、执行标准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环境噪声限值详见表1。
表1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四、区划说明
(一)本区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区划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三)本区划由汕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各区(县)声环境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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