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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
  • 2018-08-14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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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解决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县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处理。

(三)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各区(县)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牵头组织政府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负责对企业(个人)环保守法的考评。

(四)负责全市污染减排计划的组织实施;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污染减排工作的日常协调、监督、审核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六)监督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管理制度;按权限审批、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权限依法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参与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生态示范区(村、镇、场)建设和绿色社区(学校)建设。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推广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我市环保产业发展;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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