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汕龙府[2023]22号
经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及国务院授权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自然资函〔2023〕143号、粤府土审(授)〔2022〕152号文批复同意我区征收龙湖区集体土地0.3248公顷(折合4.872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新建粤东城际铁路“一环一射线”汕头至潮汕机场段项目(龙湖区段)。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龙湖区珠池街道南山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土地地类为:集体农用地0.2734公顷(折合4.101亩),其中耕地0.1845公顷(折合2.7675亩)、其他农用地0.0889公顷(折合1.3335亩),集体建设用地0.0514公顷(折合0.771亩)。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为:龙湖区珠池街道南山经济联合社,面积0.3248公顷(折合4.872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2021〕19号)确定的补偿标准,结合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补偿,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留用地采用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征收土地面积为0.3248公顷(折合4.872亩),征地补偿款总额为94.7117万元。具体各项补偿情况见如下:
(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征地补偿费用已足额存入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征地预存款专户。
五、划留建设用地安置办法
按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0.7308亩,按69.20万元/亩折算成货币补偿,共计50.5714万元。具体各项补偿情况见如下: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
登记地点:龙湖区珠池街道南山经济联合社。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44号)文件执行,龙湖区统一按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7.35万元/亩的25%比例计提,总征收集体土地4.872亩,需计提征地社保费用21.14万元。征地社保费补贴分配按照粤府办〔2021〕22号文件规定办理。
九、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区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本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5日)。
十一、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8849209。
特此公告。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