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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20〕136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2021-01-15 17:18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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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20〕136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以粤府土审(05)〔2020〕61号文,批复同意我市征收龙湖区集体土地43.6519公顷(折合654.779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头市龙湖区2015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龙东新兴产业园外砂片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外砂街道林厝、蓬中经济联合社,龙华街道下蔡、龙头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土地地类为:集体农用地34.4995公顷(折合517.493亩),其中耕地30.8114公顷(折合462.171亩)、园地0.4461公顷(折合6.692亩)、其他农用地3.2420公顷(折合48.630亩),集体建设用地8.4295公顷(折合126.443亩),未利用地0.7229公顷(折合10.843亩)。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为:龙湖区外砂街道林厝经济联合社,面积7.8548公顷(折合117.822亩);龙湖区外砂街道蓬中经济联合社,面积30.1876公顷(折合452.814亩);龙湖区龙华街道下蔡经济联合社,面积2.5094公顷(折合37.641亩);龙湖区龙华街道龙头经济联合社,面积3.1001公顷(折合46.502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汕府〔2018〕5号)确定的补偿标准,结合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补偿,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留用地采用划留建设用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收土地面积为43.6519公顷(折合654.779亩),征地补偿款总额为11524.1016万元。具体各项补偿情况见如下:

  被征地村(居)

  面积(公顷)

  征地补偿总额(万元)

  其中(万元)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

  补偿费

  林厝经济联合社

  7.8548

  2073.6672

  2073.6672

  0

  蓬中经济联合社

  30.1876

  7969.5264

  7969.5264

  0

  下蔡经济联合社

  2.5094

  662.4816

  662.4816

  0

  龙头经济联合社

  3.1001

  818.4264

  818.4264

  0

  (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划留建设用地安置办法

  按规定安排留用地1.1782公顷(折合17.673亩)作为龙湖区外砂街道林厝经济联合社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按规定安排留用地4.5528公顷(折合68.292亩)作为龙湖区外砂街道蓬中经济联合社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按规定安排留用地0.3781公顷(折合5.6715亩)作为龙湖区龙华街道下蔡经济联合社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按规定安排留用地0.4654公顷(折合6.981亩)作为龙湖区龙华街道龙头经济联合社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外砂街道林厝、蓬中经济联合社,龙华街道下蔡、龙头经济联合社已选址确定用地位置,并由龙湖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用地蓝线图,农用地转用手续在本批次中一并报批,上述土地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登记地点:龙湖区外砂街道林厝、蓬中经济联合社;龙华街道下蔡、龙头经济联合社。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后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2012人,所需养老保障资金1810.8万元已划入龙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规定,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九、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本公告期限为1个月(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月22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5)〔2020〕61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8469812、88849209。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0121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12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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