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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汕府〔2018〕31号)
  • 2018-05-07 00:00
  • 来源: 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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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1831

汕头市人民政府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819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1817号文,批复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1.9249公顷(折合28.874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头市2011年度第三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新津路(韶山路—玉山路)段)。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新津路(韶山路—玉山路)地段新津街道珠津、泽湖、金龙、金泰、东龙、金津、金港、高埕、金凤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土地地类为:集体农用地0.9594公顷(折合14.391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9594公顷(折合14.391亩);集体建设用地0.9655公顷(折合14.483亩)。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为:龙湖区新津街道珠津经济联合社,面积0.1777公顷(折合2.665亩);龙湖区新津街道泽湖经济联合社,面积0.0978公顷(折合1.467亩);龙湖区新津街道金龙经济联合社,面积0.1512公顷(折合2.268亩);龙湖区新津街道金泰经济联合社,面积0.1464公顷(折合2.196亩);龙湖区新津街道东龙经济联合社,面积0.3421公顷(折合5.132亩);龙湖区新津街道金津经济联合社,面积0.1041公顷(折合1.562亩);龙湖区新津街道金港经济联合社,面积0.3467公顷(折合5.201亩);龙湖区新津街道高埕经济联合社,面积0.3658公顷(折合5.487亩);龙湖区新津街道金凤经济联合社,面积0.1931公顷(折合2.896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共汕头市委《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汕发〔200910号)精神,按《龙湖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并参照近期周边项目征地的土地、劳力安置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结合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补偿,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留置用地采用划留建设用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收土地面积为1.9249公顷,征地补偿款总额为274.0236万元。具体各项补偿情况见如下:

被征地村(居)

面积(公顷)

征地补偿总额(万元)

其中(万元)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

珠津经济联合社

0.1777

25.3098

25.3098

泽湖经济联合社

0.0978

13.9218

13.9218

金龙经济联合社

0.1512

21.5138

21.5138

金泰经济联合社

0.1464

20.8305

20.8305

东龙经济联合社

0.3421

48.6932

48.6932

金津经济联合社

0.1041

14.8329

14.8329

金港经济联合社

0.3467

49.3575

49.3575

高埕经济联合社

0.3658

52.0716

52.0716

金凤经济联合社

0.1931

27.4925

27.4925

(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项补偿费用按规定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和其他补偿费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还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划留建设用地安置办法

划留建设用地0.0267公顷(折合0.4)作为龙湖区新津街道珠津经济联合社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的用地;划留建设用地0.0147公顷(折合0.22)作为龙湖区龙祥街道泽湖经济联合社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的用地;划留建设用地0.0227公顷(折合0.34)作为龙湖区龙祥街道金龙经济联合社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的用地;划留建设用地0.022公顷(折合0.33)作为龙湖区龙祥街道金泰经济联合社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的用地;划留建设用地0.0513公顷(折合0.77)作为龙湖区龙祥街道东龙经济联合社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的用地;划留建设用地0.0156公顷(折合0.234)作为龙湖区龙祥街道金津经济联合社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的用地;划留建设用地0.052公顷(折合0.78)作为龙湖区龙祥街道金港经济联合社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的用地;划留建设用地0.0549公顷(折合0.823)作为龙湖区龙祥街道高埕经济联合社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的用地;划留建设用地0.029公顷(折合0.435)作为龙湖区龙祥街道金凤经济联合社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的用地。具体划留用地地点以市城乡规划部门划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准,用地的划留与审批手续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登记地点:龙湖区新津街道珠津、泽湖、金龙、金泰、东龙、金津、金港、高埕、金凤经济联合社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规定,由区人社部门办理。

九、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846981288849209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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