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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汕府〔2017〕114号
  • 2017-11-13 00:00
  • 来源: 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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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17114

汕头市人民政府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7810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17437号文,批复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29.9905公顷(折合449.854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头市龙湖区2014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粤东物流总部新城一期北片区)。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粤东物流总部新城一期北片区范围内草池、金洲、旦家园、陈厝寨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土地地类为:集体农用地29.023公顷(折合435.344亩),其中耕地21.4359公顷(折合321.538亩)、园地2.6782公顷(折合40.173亩)、其他农用地4.9089公顷(折合73.633亩);集体建设用地0.9675公顷(折合14.510亩)。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为:龙湖区鸥汀街道草池经济联合社,面积15.7561公顷(折合236.342亩);龙湖区鸥汀街道金洲经济联合社,面积2.0093公顷(折合30.139亩);龙湖区鸥汀街道旦家园经济联合社,面积7.5598公顷(折合113.395亩);龙湖区鸥汀街道陈厝寨经济联合社,面积4.6653公顷(折合69.978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共汕头市委《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汕发〔200910号)精神,按《龙湖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并参照近期周边项目征地的土地、劳力安置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结合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补偿,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留置用地采用划留建设用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收土地面积为29.382公顷,征地补偿款总额为5797.6775万元。具体各项补偿情况见如下:

被征地村(居)

面积

(公顷)

征地

补偿总额

(万元)

其中(万元)

土地补偿和

安置补偿费

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

其他经济补偿费

农业水利设施补偿费

草池经济联合社

15.7561

3074.9039

2008.907

144.2631

212.7078

709.026

金洲经济联合社

2.0093

386.9956

256.1815

13.272

27.1251

90.417

旦家园经济联合社

7.5598

1515.702

963.8575

109.5767

102.0618

340.206

陈厝寨经济联合社

4.0568

820.076

517.225

65.536

54.765

182.55

(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项补偿费用按规定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和其他补偿费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还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本次征收土地中0.6085公顷属征收鸥汀街道陈厝寨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应安置的留用地,依照陈厝寨经济联合社的申请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而使用,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计征地补偿费用,不需要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不对征地项目实施社会养老保险。

五、划留建设用地安置办法

划留建设用地2.3634公顷(折合35.451)作为龙湖区鸥汀街道草池经济联合社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的用地;划留建设用地0.3014公顷(折合4.521)作为龙湖区鸥汀街道金洲经济联合社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的用地;划留建设用地1.1339公顷(折合17.009)作为龙湖区鸥汀街道旦家园经济联合社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的用地;划留建设用地0.6085公顷(折合9.128)作为龙湖区鸥汀街道陈厝寨经济联合社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的用地。草池、旦家园、陈厝寨经济联合社已选址确定用地位置,并由市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用地蓝线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在汕头市龙湖区2014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中一并报批;金洲经济联合社具体划留用地地点以市城乡规划部门划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准,用地审批手续按规定程序办理。上述土地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划留作为草池、金洲、旦家园、陈厝寨经济联合社的留用地。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登记地点:龙湖区鸥汀街道草池、金洲、旦家园、陈厝寨经济联合社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规定,由区人社部门办理。

九、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846981288849209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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