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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汕府〔2017〕115号
  • 2017-11-13 00:00
  • 来源: 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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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17115

汕头市人民政府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7825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17458号文,批复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2.8539公顷(折合42.809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头市龙湖区2015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龙江西路)。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龙湖区鸥汀街道吉贝经济联合社北侧、规划龙江路西段范围内吉贝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土地地类为:集体农用地1.6503公顷(折合24.755亩),其中耕地0.4534公顷(折合6.801亩)、其他农用地1.1969公顷(折合17.954亩);集体建设用地0.9780公顷(折合14.67亩);集体未利用地0.2256公顷(折合3.384亩)。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为:龙湖区鸥汀街道吉贝经济联合社,面积2.8539公顷(折合42.809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共汕头市委《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汕发〔200910号)精神,按《龙湖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并参照近期周边项目征地的土地、劳力安置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结合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补偿,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留置用地采用划留建设用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收土地面积为2.8539公顷,征地补偿款总额为846.0214万元。具体各项补偿情况见如下:

被征地村(居)

面积

(公顷)

征地

补偿总额

(万元)

其中(万元)

土地补偿和

安置补偿费

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

吉贝经济联合社

2.8539

846.0214

363.8765

482.1449

(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项补偿费用已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和其他补偿费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还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划留建设用地安置办法

划留建设用地0.4281公顷(折合6.421)作为龙湖区鸥汀街道吉贝经济联合社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的用地,其中0.3195公顷已选址确定用地位置,并由市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用地蓝线图,农用地转用手续在汕头市龙湖区2015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中一并报批;剩余0.1086公顷经吉贝经济联合社同意先采取留用地指标返祖方式解决,候选址确定用地位置后依法办理留用地的用地报批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划留作为吉贝经济联合社的留用地。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登记地点:龙湖区鸥汀街道吉贝经济联合社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规定,由区人社部门办理。

九、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846981288849209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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