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2017〕91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7年7月7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17〕371号文,批复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1.1308公顷(折合16.963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头市龙湖区2014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龙湖区新溪镇西南经济联合社“金鸿公路以南、原青年路以西、规划沿河路以东”地段。土地地类及面积为:集体农用地0.9249公顷(折合13.874亩),未利用地0.2059公顷(折合3.089亩)。
三、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人为新溪镇西南经济联合社,被征收土地面积为1.1308公顷(折合16.963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属新津河河口改道、整治及东部城市经济带开发建设项目征收新溪镇西南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应安置的留用地,使用市国土资源局汕国土地计〔2010〕5号文下达的非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现新溪镇西南经济联合社申请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而使用,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需要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不对征地项目实施社会养老保险。
五、汕头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8469812、88849209。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