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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国土资函〔2017〕163号
关于转发《关于终结汕头市潮阳区生活垃圾
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程序的函》的函
潮阳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撤销潮阳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用地的函》(汕潮阳府函〔2016〕18号)收悉,终结该项目用地审批程序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上报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终结汕头市潮阳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程序的函》(粤国土资利用函〔2017〕236号)转发给你区,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落实办理:
一、自省国土资源厅函复之日起,该项目用地审批程序终结,项目用地报批材料退至省国土资源厅办文窗口,用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耕地指标予以退回,原发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通知书作废。
二、请你区将该项目用地审批程序终结事宜在区政府和区国土部门门户网站、乡(镇)人民政府和被征地村集体所在地进行公告,做好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的沟通解释工作,及时将项目用地按照原状退回给被征地村集体。
三、该地块今后需要建设,请你区依照现行用地审查报批规定依法依规重新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2月16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潮阳区财政局、潮阳区国土资源局,本局办公室、规保科、用地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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