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分享到: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规定,我市辖区内依法批准登记、核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营单位、社会组织、驻汕机构和其他组织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下列手续:
一、自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代码证;
二、代码证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自组织机构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窗口办理代码证注销手续;
四、在代码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五、在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显示的年度基本信息报告提交期限内通过“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服务平台”提交上一年度的组织机构代码年度基本信息报告。
持有“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的机构可通过“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服务平台”在互联网上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办理程序已在我局及汕头市标准信息服务网公布。
根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代码证申领、换证和变更手续的单位,责令在本《通告》发出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到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广东省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办证窗口补办相关手续(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北楼2层西厅)。逾期不改正的单位,我局将依照《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到期换证、年报单位名单已在我局网站及汕头市标准信息服务网公布。
特此通告。
2015年1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