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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2月28日起,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品生产许可及食品、化妆品的强制检验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至此,我局不再办理下列事项: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牙膏等产品的相关案件查处、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申诉、信访、行政复议申请、业务咨询;
三、涉及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牙膏等产品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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