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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受疫情影响四类职工提供证明材料可延至6月底归还公积金贷款
  • 2020-03-05 10:16
  • 来源: 汕头日报
  • 发布机构:汕头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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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职工及其配偶,在疫情防控期间延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确定的日期6月30日前补还全部欠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据介绍,上述四类职工办理上述业务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的人员,提供住院证明或者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因感染或接触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隔离人员,提供单位、居委会或街道办证明;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或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提供单位证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提供失去收入来源的证明材料。

  疫情期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缴存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未能按时办理缴存登记、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业务的,可按规定在疫情防控结束后办理补缴。相关补缴业务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补缴完成后,视同正常缴存,该补缴时段可计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住房公积金(已缴存的除外),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按规定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职工及其配偶,在疫情防控期间延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认定后,在2020年6月30日前补还全部欠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记者陈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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