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公办幼儿园应根据所在片区实际制定招生方案,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方案开展招生工作。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省有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制度,资助3-6岁广东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民声热线》第十三轮第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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