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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11-07-29 16:24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市物价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汕头调查队 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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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价〔2011〕1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汕头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物价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汕头调查队
市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汕头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援助体系,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省监察厅《关于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2011〕3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立汕头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在现行对低收入群众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各项优惠援助措施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全市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补贴联动机制)。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众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及时启动补贴联动机制,向低收入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补贴对象

主要包括城乡低保户、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和城镇国有(集体)企业特殊困难职工家庭等低收入群众。

三、补贴联动机制的启动

以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依据。在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编制之前,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参考数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启动补贴联动机制: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含3%,下同);2、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3、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如前述规定情形消失持续3个月,则停止执行;如个别月份前述涨幅低于临界点,则暂停发放当月补贴。上述价格指数自2011年7月份起测算。

四、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临时价格补贴按照以下两种办法(视情况选择一种)以应急措施的形式组织实施:

(一)根据不同月份价格涨幅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程度,结合我市各地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规模、地方政府现有财力状况等因素实施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

(二)根据价格涨幅的高低确定三个档次的具体标准,按月测定,按季发放:

1、CPI同比涨幅为3%—5%;或CPI中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为7%—10%;或CPI中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为7%—10%时,补贴每人每月5元;

2、CPI同比涨幅为5%—7%(不含5%,以下类推);或CPI中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为10%—13%;或CPI中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为10%—13%时,补贴每人每月10元;

3、CPI同比涨幅超过7%;或CPI中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超过13%;或CPI中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超过13%时,补贴每人每月15元。

五、资金来源

我市各地启动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主要从本级价格调节基金以及上级补助资金中安排,当价格调节基金不够安排所缺的部分资金,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安排。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可给予适当补贴。

六、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落实好补贴联动机制。其中:

(一)物价部门:负责牵头建立补贴联动机制,协调和衔接各相关部门工作,会同民政、财政、人社部门提出启动或终止补贴联动机制的意见,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国家统计局汕头调查队:加快编制每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报广东调查总队核定后,及时通报民政、财政、物价部门。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城乡低保户、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摸底调查,定期将补贴对象人数报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做好该补贴对象临时价格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四)人社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城镇国有(集体)企业特殊困难职工家庭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摸底调查,定期将补贴对象人数报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做好该补贴对象临时价格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五)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六)监察部门:加强对资金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弄虚作假及贪污、挪用、截留补贴等违纪违法行为。

(七)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包括核定补贴对象、制定用款计划、落实有关资金等,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各地有关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七、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4日止。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补贴联动机制的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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