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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特困残疾人重大疾病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1-06-27 11:2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卫生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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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残联〔2011〕37号
各区县残联、财政、卫生、民政、人社局:

根据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工作会议(〔2011〕8号)精神,按照《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汕府办〔2011〕73号)要求,为加强我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经广泛征求各区县残联及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市残联、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人社局联合制定了《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特困残疾人重大疾病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卫生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
   特困残疾人重大疾病
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为帮助解决我市特困残疾人患重大疾病的医疗难问题,使医疗救助基金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根据《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受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属城乡低保对象或企业特困职工,患本办法规定的救助病种需住院治疗的特困残疾人。

二、救助病种

1、急性心肌梗塞;2、脑中风(急性期);3、慢性肾功能衰竭;4、恶性肿瘤;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6、急性重症肝炎;7、严重脑外伤;8、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9、血液病;10、心力衰竭;11、呼吸衰竭;12、消化道出血(需要手术治疗);13、严重意外创伤;14、经定点医院确诊需要紧急抢救的其他重大疾病。

三、救助方式及标准

住院医疗费用的救助实行限额控制,累计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受助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费用,在扣除医院减免、医保报销费用之后,个人负担部分在救助限额内按实际发生费用在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中报销。

四、定点医疗机构

汕头市范围内二级以上公办医疗机构。

五、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1、患非急诊救助病种疾病的救助对象,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凭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或特困职工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特困残疾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经所在地村(居)委会初审,区县残联复核,上报市残联审批后,安排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2、患急诊救助病种疾病入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可在住院治疗后五天内按非急诊疾病入院要求补办申请审批手续,定点医院凭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或特困职工证,按照确诊病种给予先行救治。

六、住院医疗救助经费的核报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院减免、医保报销费用之后,患者个人负担部分,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凭《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特困残疾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及定点医院的收费收据在基金救助限额内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核补,在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中报销。

七、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残联要把对特困残疾人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来抓,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特困残疾人受益。

2、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要求,明确部门分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进特困残疾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项目的顺利实施。

3、强化管理,提高质量。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定点医院要认真履行职责,要从受助对象的实际需求出发,制订科学有效的治疗方案,为特困残疾人提供热情周到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在诊断、治疗等医疗环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搞不正之风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基层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审核,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领取和出据虚假证明骗取住院医疗救助资金的,要坚决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确保救助资金真正用于需要救助的特困残疾人。市残联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对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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