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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资助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1-06-27 11:2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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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残联〔2011〕36号

各区县残联、财政、民政局:

根据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工作会议(〔2011〕8号)精神,按照《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汕府办〔2011〕73号)要求,为加强我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经广泛征求各区县残联及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市残联、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制定了《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资助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资助
    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
机构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为大力鼓励、扶持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发展,切实为残疾人提供及时、高效的康复、训练、教育等多种服务,有效推进我市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及《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

在本市依法成立的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及在其中接受各类康复服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

二、资助条件

(一)受助机构

1、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取得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依法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3、组织机构健全,管理、技术人员持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4、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服务对象有以下档案资料:服务协议书、残疾人证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等;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各种社会服务活动。从2012年开始,从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及《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审标准》三级或以上标准。

(二)受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或经相关医疗机构确诊或残疾指征明显经市残联评估确认的残疾人。

三、项目和标准

(一)对经市残联审核转介进入各类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免费接受康复训练服务的学龄前聋儿、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按实名制提供每年每人10000元的康复训练补助。

(二)对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的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资助,按服务人数,全日制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非全日制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的标准补助民办康复机构。

(三)对经市残联审核转介进入各类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的14岁以下学龄智力残疾儿童及孤独症儿童,按实名制提供每年每人5000元的康复训练补助。

(四)资助民办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机构基础建设。对按照《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及《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审标准》,积极开展机构规范化建设,达到三级或以上标准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资助。具体为:服务人数20人以下的资助2万元;21—30人的资助3万元;31—40人的资助4万元;41人以上的资助5万元。

四、申请资助工作流程

(一)经市残联审核转介的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助。

该项目的申请、审批、实施和资助流程按照《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助。

民办康复机构必须在每年初向市残联上报年度办班计划;每月底向市残联按实名制上报在训残疾儿童名单;每年12月底前向市残联申请核拨年度资助经费,并准确填写上报《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民办康复服务机构资助项目申请表》。

(三)经市残联审核转介的14岁以下学龄智力残疾及孤独症儿童康复项目资助。

该项目的申请、审批、实施和资助流程参照《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中智力残疾儿童及孤独症儿童康复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基础建设项目资助。

由民办康复机构向市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二项“受助机构条件”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填报《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民办康复服务机构资助项目申请表》。经市残联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按规定标准核定下拨资助资金。

五、信息统计

民办康复机构要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做好救助对象康复训练和阶段性康复效果评估及数据、档案上报工作。

每年12月15日前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业务数据统计管理的要求,填写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相关登记表,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信息在线录入《中国残疾人事业业务数据统计管理系统》康复台帐数据库,并做好相关项目资料的收集、积累、存档。

市残联及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负责监督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六、项目管理

(一)在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残联具体负责救助项目组织实施。根据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业务开展的实际和服务项目的申请情况,编制年度资助计划。

(二)服务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的规定,实行资助项目公开、资助资金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公开,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由市残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在资助期内对服务项目进行实地评估和随机抽查。受助机构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残疾人服务资助项目管理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经费资助;情节严重的,追回资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机构性质、停业、歇业;

2、资助资金挪作他用;

3、违反行业规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5、服务项目实施不力,经市残联评估认为不具备完成项目能力或违反“资助和服务协议”。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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