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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资助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1-06-27 11:18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民政局
  • 【字体:    

汕残联〔2011〕34号



各区县残联、财政、民政局:

根据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工作会议(〔2011〕8号)精神,按照《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汕府办〔2011〕73号)要求,为加强我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经广泛征求各区县残联及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市残联、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制定了《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资助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资助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市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开展,确保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的顺利实施,使贫困残疾儿童得到康复救助,根据《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受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家庭贫困,有康复需求,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没有享受国家及省资助项目的残疾儿童,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残疾儿童。

(一)年龄不超过6周岁,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的聋儿;

(二)年龄不超过6周岁,诊断明确、生命体征稳定,家庭成员配合、有康复潜力的脑瘫儿童;

(三)年龄不超过6周岁,诊断明确、生命体征稳定,家庭成员配合、有康复潜力的智力残疾儿童;

(四)年龄3-6周岁,经卫生部门认定的诊断机构确诊的孤独症儿童。

二、项目和标准

(一)对符合救助条件,在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聋儿,按4800元的标准免费为每名救助聋儿提供两台全数字助听器;参照国家、省财政相关项目的补助标准,提供每年每人10000元的康复训练补助经费。包括:助听器调试与效果评估、耳模制作、电池购置、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康复教材、家长培训等费用。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在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提供每年每人10000元的康复训练补助经费。包括:受助对象康复训练、家长培训、家庭指导、康复档案及教材等费用。

三、定点康复机构

定点康复机构是指经市残联组织相关康复专家,根据康复机构评审标准要求进行评审、确定达到三级或以上标准的康复服务机构。

四、工作流程

(一)聋儿康复项目

1、申请与审批

(1)由符合受助条件聋儿的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聋儿(助听器)抢救性康复项目救助审批表》,经所在地村(居)委会加具意见,区县残联审核后,上报市残联审批。

(2)市残联审批后与定点康复机构签订康复协议,向受助对象发放《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聋儿(助听器)抢救性康复项目救助卡》,交定点聋儿康复机构填写、存档。

2、助听器验配

受助聋儿凭《聋儿康复救助卡》到市残联指定的定点助听器验配机构进行听力测试并验配助听器。听力测试和助听器验配、评估报告单交受助聋儿所在定点康复机构保存。所需助听器由市残联授权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统一购买,助听器产品费用包括产品购置和验配服务费(助听器产品购置费占产品预算85%,验配服务费占预算15%)。

3、实施康复训练

(1)市残联将已确定的受助聋儿安排至定点聋儿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2)定点康复机构根据受助聋儿年龄,选择适宜、有效的康复训练形式,确保康复质量。其中,3-6岁的聋儿须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3岁以下或入普幼、普小的聋儿可采取亲子同训、预约单训或家庭指导等方式接受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含家长指导)。

(3)定点康复机构将受助聋儿接受的助听器、康复训练补助经费救助情况填入《聋儿康复救助卡》,卡中的救助内容、数量、金额由受助聋儿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后交由定点康复机构存档保存。

(4)定点康复机构在接收受助聋儿康复后30日内建立康复教学和评估档案,按要求填写《贫困聋儿(助听器)抢救性康复项目康复教学与评估档案》并保存。

4、经费核拨

市级聋儿康复机构凭《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聋儿(助听器)抢救性康复项目汇总表》,于每年12月向市残联申请核拨本年度康复训练补助经费及助听器产品购置和验配服务费。

区县级聋儿康复机构凭《聋儿(助听器)康复项目汇总表》于每年12月向区县残联申报核结本年度康复训练补助经费后,由区县残联向市残联申请核拨。

(二)肢体残疾儿童康复项目

1、申请与审批

由符合受助条件的脑瘫儿童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脑瘫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救助审批表》,经所在地村(居)委会加具意见,区县残联审核后,上报市残联审批。

2、实施康复训练

市残联将已确定的受助脑瘫儿童安排至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并根据需要配置矫形器等辅助器具。机构训练一般一年不少于三个月,社区、家庭训练指导每月至少一次,康复训练效果评估达到有效以上;参加社会融入活动一年不少于4次。

3、经费核拨

市级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凭《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脑瘫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统计汇总表》,于每年12月向市残联申请核拨本年度康复训练补助经费。

区县级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凭《脑瘫儿童康复项目汇总表》于每年12月向区县残联申报核结本年度康复训练补助经费后,由区县残联向市残联申请核拨。

(三)智力残疾儿童康复项目

1、申请与审批

由符合受助条件的智力残疾儿童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救助审批表》,经所在地村(居)委会加具意见,区县残联审核后,上报市残联审批。

2、实施康复训练

市残联将已确定的受助智力残疾儿童安排至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机构训练一般一年不少于三个月,社区、家庭训练指导每月至少一次,康复训练效果评估达到有效以上;参加社会融入活动一年不少于4次。

3、经费核拨

市级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凭《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统计汇总表》,于每年12月向市残联申请核拨本年度康复训练补助经费。

区县级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凭《智力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汇总表》于每年12月向区县残联申报核结本年度康复训练补助经费后,由区县残联向市残联申请核拨。

(四)孤独症儿童康复项目

1、申请与审批

由符合受助条件的孤独症儿童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孤独症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救助审批表》,经所在地村(居)委会加具意见,区县残联审核后,上报市残联审批。

2、实施康复训练

市残联将已确定的受助孤独症儿童安排至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全日制康复服务不少于1年,个别训练每周不少于3次;非全日制康复服务不少于1年,可采取亲子同训、预约个训或家庭指导等方式,个别训练每周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包含家长指导),以确保康复质量。

3、经费核拨

市级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凭《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孤独症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统计汇总表》,于每年12月向市残联申请核拨本年度康复训练补助经费。

区县级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凭《孤独症儿童康复项目汇总表》于每年12月向区县残联申报核结本年度康复训练补助经费后,由区县残联向市残联申请核拨。

五、信息统计

定点康复机构要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做好救助对象康复训练和阶段性康复效果评估及数据、档案上报工作。

每年12月15日前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业务数据统计管理的要求,填写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相关登记表,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信息在线录入《中国残疾人事业业务数据统计管理系统》康复台帐数据库,并做好相关项目资料的收集、积累、存档。

市残联及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负责监督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残联要高度重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工作,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按照规范工作流程,认真做好救助对象的筛选、申报、审核和呈批等工作;每项救助项目都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确保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及时、高效运作。

(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残联及相关定点康复机构要规范项目管理,建立专门档案,确保相关档案资料完备;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实行专帐制度,专项记账、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项目实施办法规定以外的用途。对弄虚作假、违反项目实施原则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限期收回资金。

(三)严格督导,保证质量。各级残联要建立项目评估考核工作制度,定期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市残联会同各有关部门对救助经费的管理使用及康复训练质量等不定期进行检查。定点康复机构负责项目的经常性检查,市残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阶段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确保康复质量及效果。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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