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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精神病防治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1-06-27 11:15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卫生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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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残联〔2011〕32号

各区县残联、财政、卫生、民政、人社局:

根据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工作会议(〔2011〕8号)精神,按照《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汕府办〔2011〕73号)要求,为加强我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经广泛征求各区县残联及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市残联、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人社局联合制定了《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精神病防治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卫生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
    精神病防治康复救助项目
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切实做好市精神病防治康复救助项目的组织实施,使贫困精神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根据《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有医疗、康复需求的,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病人。同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对因特殊情况未申办残疾人证的,在享受项目救助后15个工作日内由其监护人代为申办残疾人证)。

除城乡低保对象和企业特困职工外,经济困难家庭须由所在村(居)委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并经街道(镇)、区(县)残联加具意见。

二、项目和标准

(一)为贫困重性精神病人提供免费住院治疗救助。急性期发作及慢性病程急性发作病人统一按每人每天125元的标准收住汕大精神卫生中心、市第四人民医院总部或礐石分院,一疗程为期2个月,可适当采用国产新型抗精神病药,药物使用情况定期接受抽查;慢性重性精神病人按每人每天90元的标准收住市第四人民医院红莲池病区或礐石分院,一疗程为期3个月。

原则上患者经住院一疗程病情稳定后需转入社区服药治疗,确因病情需要,经定点医院精神科医生鉴定、院分管领导同意、市残联核准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可适当延长一个疗程,但连续住院不得超过2个疗程。

(二)为贫困精神病人提供免费社区服药救助。按每人每年600元左右的标准给予免费服药治疗。

(三)为贫困精神康复者提供康复训练。对经市残联审批同意安排进入住宿型精神病工、农疗机构接受免费康复训练的,按实名制每名每月600元的标准补助康复机构,每期不超过6个月。对进入“康园工疗站”的日训患者,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补助工疗站。

(四)为贫困慢性精神病人提供托养服务。对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精神病患者,经市残联审批同意进入托养机构享受免费托养服务的,按实名制每人每月700元的标准补助托养机构,每期6个月。

(五)为纳入城乡低保对象和城镇特困职工的住院治疗精神病人提供伙食费补助。按每人每天补助1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不超过90天。

(六)特殊应急专项救助。每年安排20万元,报经基金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主要用于救助因特殊原因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条件、且肇事肇祸涉及危害公共安全,身份一时难以界定的突发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以及住院病人合并重症躯体疾病的医疗救助。

(七)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住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实施医疗救助,标准为每人每个疗程救助1000元。每年12月底前由区县残联负责将本辖区低保对象住院治疗的情况,连同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审批表、低保证、出院结算单复印件和区县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送交同级民政局,与区县民政局核算确认后,由区县民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入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专户。

(八)澄海区贫困慢性精神病人住院治疗专项救助。按实名制每年专项为澄海区150名贫困慢性精神病患者实施免费住院治疗补助,标准为每人住院治疗3个月补助1200元,由市残联划拨给澄海区残联,区残联负责组织实施,不足部分在澄海区政府精神病康复专项经费中解决,确保受助对象得到免费治疗。

三、保障措施

(一)对定点医院开展精防救助工作给予适当工作经费补助。每个定点医院每年补助8万元,主要用于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业务培训、对社区精防点及精神康复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对精神病患者或精神康复者提供诊疗、评估、审查、送医送药服务及康复知识培训等费用开支。由定点医院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残联申请核拨。

(二)对开展社区精防工作给予适当工作经费补助。

1、定点医院医务人员下乡补助,按实名制医生每人每天补助2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补助100元。按照社区精防点就诊服药人数配备医务工作人员的比例计算所需医务工作人员数结算,由定点医院按季度向市残联核报补助经费。

2、区县社区精防点工作经费补助,主要用于社区精防点日常工作经费补助,包括精防点基本设备配套、人员培训费、精防日工作人员补贴等开支。按设立3个精防点为基数每个区县补助3万元,每增设1个精防点增补0.5万元计拨。对澄海、濠江、潮阳和潮南4个区按每个精防点每年0.48万元的标准补助精防日工作人员用餐费用。每年第一季度末由市残联根据各区县社区精防点设立情况核拨年度补助经费。

3、每年安排12万元作为市残联工作协调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协调,社区精防工作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及宣传等费用。

(三)切实做好社区精防点医务人员的选派工作。原则上按社区精防点就诊服药人数统一由市第四人民医院和汕大精神卫生中心两所定点医院选派专科主治医生坐诊。服药人数40人以下配1名专科主治医师和1名发药人员;41-90人配2名专科主治医师和1名发药人员;91—150人配3名专科主治医师和2名发药人员;151人以上配4名专科主治医师和2名发药人员。

南澳县社区精防点由县残联参照以上比例选派具备精神科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负责。

定点医院负责范围如下:市第四人民医院负责潮阳、潮南区社区精防点以及金平、濠江区部分社区精防点;汕大精神卫生中心负责龙湖、澄海区社区精防点和金平、濠江区部分精防点。

(四)切实做好药物采购、配送及管理工作。

1、药物采购配送。以区(县)精防点为基本单位,由负责社区精防点的定点医院专科医生及时编报用药计划送交市残联;市残联汇总后形成药物采购单送交中标采购公司集中采购。采购公司按采购合同的规定时间完成药物采购,分精防点包装,按时配送到指定各精防点。采购公司凭有效药物签收单和采购发票按合同规定向市残联核报。

2、药物管理。区(县)残联(龙湖区精防办)落实专人负责本辖区精防点的药物管理、指导;同时,落实选派精防点有责任心的药物保管人员负责精防点药物的签收、保管工作,对精防点药物保管人员由市残联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工作补贴,与社区精防点工作经费补助同时下拨。定点医院医务人员配合、指导精防点做好药物管理工作。

3、对安定类等管制药品,根据精神病患者病情需要由定点医院负责精防点的医生配带,当次清结,由区(县)残联负责精防点管理人员在《社区精防点非常用抗精神病药品使用清单》上签收。定点医院凭精防点负责人签收确认的《药品使用清单》等相关凭证按季度向市残联结算,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向市残联核报上一季度药费。

四、工作流程

(一)住院治疗项目工作流程:

1、申请、审批,办理住院的程序。

(1)由救助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救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参加医保证件、户口簿或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审核后,由区县残联工作人员呈报市残联审批。

(2)市残联审批同意后出具《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治疗通知单》。

(3)救助对象持有效的《住院治疗通知单》及参加医保证明、身份证,按定点医院正常住院程序办理入院手续,定点医院应及时安排救助对象入院。救助对象出院时,定点医院负责填写《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治疗疗效评估表》。定点医院向市残联核报住院治疗费时将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疗效评估表》送交市残联转交各区县残联。

(4)个别病情严重需延长一个疗程的,由定点医院精神科医生出具明确继续住院治疗意见报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按上述流程向市残联办理审批手续。

(5)个别突发精神病人严重肇事肇祸,需及时送院治疗的,报经市残联同意后,由市残联通知定点医院先接收住院治疗,然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特殊精神病人住院治疗申请审批手续,填写《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特殊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审批表》,按程序呈报市基金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2、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拨付。

(1)定点医院应按《汕头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定标准收取,如实核算住院医疗费用:

(2)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院按医疗保险类型规定的报销比例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属参保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部分(含起付段费用),由定点医院凭救助对象《住院通知单》和医保报销凭证等向市残联按月结算。

(3)对因特殊原因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条件、且肇事肇祸涉及危害公共安全,身份一时难以界定的突发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以及住院病人合并重症躯体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按季度向市残联核结,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办理结算上季度经费。

(二)社区免费服药项目工作流程:

1、申请、审批。

(1)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精神病人免费社区服药审批表》,上报区(县)残联或精防办审批。

(2)区县残联或精防办签发《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精神病人免费社区服药医疗救助卡》。《免费社区服药审批表》由区县残联存档,《医疗救助卡》统一由社区精防点负责人保管,患者就诊时发给其本人或监护人,就诊后收回。

2、定期定点就诊。救助对象凭《医疗救助卡》到社区精防点定期就诊,由定点医院医生为患者建立门诊病历,开具处方,将患者每次领药的种类、剂量、服法等详细记入《病历》。每年12月份对救助对象进行一次服药疗效评估,填写《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精神病人免费社区服药疗效评估表》。

(三)康复训练(托养服务)项目工作流程:

1、凡符合各级各类康复服务机构(托养服务机构)入训、入托条件的贫困精神康复者,由救助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精神康复者康复训练补助审批表》或《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精神康复者托养服务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所在街道(镇)、康复机构(托养机构)和区(县)残联审核同意后报市残联审批。救助对象凭《康复训练补助审批表》(《托养服务补助审批表》到康复机构(托养机构)办理入训、入托手续。

2、由康复机构(托养机构)医务人员负责对救助对象入训、入托前后康复训练项目(托养情况)进行评估,填写《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精神康复者康复训练效果评估表》或《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精神康复者托养情况评估表》。

3、核拨补助经费。市级康复机构(托养机构)凭《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精神康复者接受康复训练情况统计表》或《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精神康复者托养服务情况统计表》,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直接向市残联申请核拨上半年补助经费。区县级康复机构(托养机构)凭《康复训练情况统计表》或《托养服务情况统计表》,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区县残联核结上半年补助经费后,由区县残联向市残联申请核拨。

(四)住院伙食补助项目工作流程:

1、申请条件:纳入城镇特困职工或城乡低保对象。

2、由救助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伙食费补助审批表》,与申请住院治疗审批一并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与住院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一并向市残联核报。

(五)澄海区贫困精神病人住院治疗补助项目工作流程:

由澄海区残联负责组织实施。按实名制由澄海区残联于每年1月和7月将上半年在澄海区溪南卫生院住院治疗的贫困精神病患者名单上报市残联,按规定标准向市残联书面申请核拨补助经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残联或精防办要高度重视精神病防治康复救助项目的组织实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每项救助项目都要落实专人负责,按照规定工作流程,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呈批工作,确保精防救助项目及时、高效运作,使更多的贫困精神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基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市精神病防治康复救助工作。定点医院要落实专人负责,与区县残联或精防办共同做好社区精防点患者服药及精防指导工作规划,认真选派有责任心、工作能力强的医务人员负责社区精防点坐诊及指导工作。各精防点要加强与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沟通,配合做好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

(二)管好用好项目资金。本基金实行专帐管理制度,专项记账、专款专用。对贪污、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各级残联或精防办要认真细致的做好救助项目实施过程的月份、季度、年底统计和总结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同时,以精防救助项目的实施为契机,及时、认真做好残疾人事业康复台账数据库统计管理工作。定点医院应按要求认真做好住院及社区服药精神病人的疗效评估工作,填妥《住院治疗疗效评估表》和《社区服药疗效评估表》。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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