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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0-10-20 00:0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科学技术局汕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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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科〔2010〕106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现将《汕头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汕头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创新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用于支持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市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监管部门。市科学技术局按照上级科技部门的要求制订和发布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考察、申报、评审、立项报批及项目管理服务等工作;市财政局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申请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汕头市产业与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是在汕头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年度申报指南中的条件要求。

第六条 市创新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项目资助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市创新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市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经费,不得列支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实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受理及审批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省科学技术厅的安排和规定组织项目的申报:

(一)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的年度项目申请指南,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明确市创新资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并发布申报指南。

(二)申报单位根据年度指南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在国家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上填报项目申请书,申报材料送交区(县)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由区(县)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科学技术局。

(三)市创新资金的申请时间以当年《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为准,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统一受理。对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将不受理的原因通知申报单位。

第九条 市创新资金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会同市财政局填写《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将所有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到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参加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组织的专家评审。

(二)对经过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组织的专家评审,达到省创新资金专项经费立项要求并由省立项支持的项目,市创新资金不再重复支持;对省创新资金未立项但条件达到国家评审规范规定评审分数的项目,市创新资金将按照省专家评审意见,结合我市情况给予择优立项支持。

(三)市科学技术局根据项目申请材料、推荐单位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市创新资金拟立项项目。

(四)市科学技术局在汕头市科技信息网上发布市创新资金拟立项项目公告,实行公告异议期制度(10天),接受社会监督。

(五)市科学技术局对经公告无异议的项目提出立项项目和经费安排方案,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年度市创新资金项目和经费。

(六)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将已立项的项目推荐到省科学技术厅,由省科学技术厅推荐到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争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立项和经费支持。

第十条 申报市创新资金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当年度我市其它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市创新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市科学技术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目标责任和项目验收指标。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项目资金划拨到市科技局的“国库专户”,由市科学技术局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市创新资金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对划拨的创新资金必须设立项目专帐核算。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市创新资金项目必须进行绩效评价,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对上年度立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创新资金项目完成后,必须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结题验收。其中获得国家或广东省创新基金立项的项目依照相关程序进行;经市创新资金立项的其它项目的验收工作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交《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工作总结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企业的会计报表等验收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专家按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

(三)市科学技术局依据专家验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五年内不得申请市创新资金项目。

(四)项目的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推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原则上推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对市创新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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