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_规范性文件_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 Shantou Municipal Government 头部
关于印发《汕头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9-12-27 10:5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财政局
  • 【字体:    

  汕市财农〔2019〕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规范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制订了《汕头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附件:汕头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水务局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12日

 

  

附件:

 

  汕头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广节约用水,保障农民及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汕头市贯彻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汕头市境内具备按立方米计费条件的大、中、小型灌区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高标准农田以及国家现代化农业产业园项目。

  第三条 市、区(县)政府设立节水奖励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在发挥水价促进节水杠杆作用的同时,为确保总体不增加用水户定额内用水的水费支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良性运行,设立专项资金对定额内用水提供保障的专项活动。

  本办法所称节水奖励是指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为激励节约用水,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不同规模用水户给予资金奖励的专项活动。

  第四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2014)(农田灌溉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第五条 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精准补贴机制。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六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对象为:地表水定额灌溉的种植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番薯、马铃薯)和蔬菜、茶叶、香蕉、柚、柑桔、橙、林檎、桑葚、番石榴、杨梅、荔枝、龙眼、青梅、火龙果、葡萄等经济作物的节水农户,包括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

  第七条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标准: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考评结果,对合格者进行补贴,其中: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补贴标准为0.018元/立方米,小型灌区补贴标准为0.012元/立方米,超定额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种植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的和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考核不合格者,不补贴。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八条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对象:对采取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方式,实现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业用水户给予奖励。

  第九条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标准:采用分类节水奖励。

  (一)对积极采用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肥水一体化技术和设施进行节水的用水户给予节水奖励,用水户包括不同规模的农户、种植大户、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等,奖励标准为定额内用水量每减少10%,奖励2元/亩,灌溉定额参照《广东省用水定额》。

  (二)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总量节水奖励。对高效节水工程运行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作物种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年度节水量达到定额内用水总量10%以上的根据节水奖励资金安排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三)对参与节水工程建设、引导群众节水、参与式管理、水权监管等方面工作到位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经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考核排名第一的,根据节水奖励资金安排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十条 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由享受用水补贴对象向工程所有权人或用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农业水价文件、作物种植面积、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高效节水计量登记等材料。

  第十一条 经工程所有权人或用水管理单位核对无误,送区(县)水务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送区(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后报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备情况,按年度安排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拨付补贴对象所在区县财政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区(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县)水务、农业农村部门、工程所有权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重点公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

  第十三条 区(县)水务、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做好用水补贴对象所属灌区的面积、计量设备、计量时段、实际用水量等情况的核对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资金来源包括统筹整合上级安排水管单位公益性维修养护经费和其他的有关涉农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 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以及各区县制定《农业水价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情况,建立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机制,加大对改革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的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及时发放到奖补对象,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涉农社区)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包括维修养护费、动力费等,也可部分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培训、管理、宣传。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实现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业用水户。

  第十八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津补贴以及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无关的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十九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市财政、水务、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区(县)要结合财力状况,统筹整合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制定细化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细则,明确补贴和奖励标准,细化实施程序,有序推进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各项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 Shantou Municipal Government 脚部
主办: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保障:汕头市信息中心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 : 4405000014   粤ICP备05066684号-1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227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假冒政府网站举报电话:0754-88278342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 -
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 Shantou Municipal 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