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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日报《社保之窗》专栏(四十二)——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发(2016.11.17)
  • 2018-01-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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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日报《社保之窗》专栏(四十二) 2016年11月17日 第三版


    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发


    一、正在参保缴费的参保人非因公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什么待遇?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正在参保缴费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并且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其中,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分别为3个月所在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企业离休人员的死亡待遇如何计发?

     

    答: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并按规定实行火化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如有供养对象的,发给供养对象救济费。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丧葬费计发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供养对象救济费计发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三、企业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如何计发?

     

    答: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并按规定实行火化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如有供养对象的,发给供养对象救济费。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丧葬费计发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供养对象救济费计发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四、办理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业务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填写《离退休职工死亡待遇申报表》(须先到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加盖减员确认章)一份。

     

    2.火化证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殡葬管理机构开具的火化收费收据原件。

     

    4.户口簿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5.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如供养对象不属于劳动年龄的(16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村居)出具并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加具意见证实供养对象无生活来源的证明书;供养对象属死亡职工的子女,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在校普通中学生,须提供在校证明书。供养对象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校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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