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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日报《社保之窗》专栏(三十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常见问题问答(下)(2016.09.12)
  • 2018-01-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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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日报《社保之窗》专栏(三十四) 2016年9月12日 第三版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常见问题问答(下)


    七、服刑人员暂停领领取城居保养老金的相关规定?

     

    领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发放养老待遇;服刑期满的,继续发放养老待遇。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服刑期间可以发放养老待遇。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的,被通缉、在押期间暂停发放养老待遇。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经法院判决无罪的,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待遇予以补发。

     

    八、被暂停发放养老金的,参保人家属应该怎么做?

     

    已享受养老待遇的参保人死亡或者发生第七条规定的暂停发放养老待遇的情形的,其家庭成员应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暂停领取养老待遇手续。未办理注销或暂停领取养老待遇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追回多领取的养老待遇。

     

    九、城居保参保人应如何办理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因户籍跨地区转移的,可以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转移地,参加所在地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已经领取养老待遇的,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

     

    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1、参保人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限。

     

    2、参保人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十一、城居保参保人是否可以领取个账储存额?

     

    除下列情形外,参保人不得提前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一)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可以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账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账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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