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日报《社保之窗》专栏(七) 2014年7月29日 第三版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指南(上)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国家和省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参保人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办法,现就主要的政策法规和经办流程介绍如下:
一、统筹区域内接续
我市(含市直、六区一县)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实行市级统筹,全市采用同一信息系统,参保人在市内不同区县参保,无需办理转移手续,由信息系统自动处理接续。
具体流程为:参保人办理社保关系市内接续的,只需原单位到相应的地税部门办理减员后,由新单位到相应的地税部门申报增员即可在信息系统中完成市内自动接续的手续。原单位在办理减员后,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流动人员的个人帐户结算单,打印结算单不会影响参保人在市内办理社保关系的接续。
二、省内异地转移
参保人在广东省内不同统筹区域间流动就业的,按照《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业务若干操作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省内转移从2014年4月起统一通过广东省社会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具体流程为:
(一)参保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省内的,具体经办程序为:
1.由原单位到地税部门办理减员后,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完整且缴费信息无误的,当场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确认,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各留存一份。
2. 参保人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带到新参保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省内转移平台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发送到我市社保经办机构。
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接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生成和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并完成转移基金划转和发送基金划转结果至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整个转出手续。
(二)参保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的,具体经办程序为:
1. 参保人在我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需将原参保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表》,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
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表》并对相关资料予以审核后,对符合转移条件的,当场通过省内转移平台向原参保地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
2.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接收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20个工作日内,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和转移基金额进行核对,对信息无误的,按规定导入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省内转移平台上传业务办结反馈信息,完成整个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