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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日报《社保之窗》专栏(三十六)——社会保险法基础知识(2016.09.14)
  • 2018-01-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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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日报《社保之窗》专栏(三十六) 2016年9月14日 第三版


    社会保险法基础知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2011年7月1日。

     

    二、社会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1)社会共济;2)责任分担;3)政府主导。

     

    三、社会保险的主要功能有哪些?

     

    答:1)抵御风险;2)促进社会稳定;3)调节收入再分配;4)维护劳动力再生产。

     

    四、我国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三条规定,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有权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

     

    4.有权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5.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保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用人单位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

     

    2.有权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3.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1.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

     

    2.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3.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4.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

     

    八、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九、《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其法定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等资料向当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用人单位的社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保登记。

     

    十、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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