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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制度的通知(汕市建审办〔2021〕37号)
  • 2021-08-04 20:01
  • 来源: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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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结合当前我市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打破思想枷锁,取消前置事项

      坚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建规范〔2019〕3号)、《汕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办法(试行)》(汕市建审办〔2019〕22号)、《汕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汕住建通〔2020〕24号)等改革文件在推进落实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制度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建设工程满足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第五条规定即可组织验收,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查验事项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档案验收等事项不互为前置,实现并联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事项在联合验收环节以预验收形式实行部分容缺受理,出具档案验收文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二、简化办事流程,全面并联受理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竣工联合验收,原则上不再受理单独申报的验收事项。行政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类综合窗口要在接受咨询和收件环节加强指导,要求建设单位通过联合验收方式申报业务。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二)纳入联合验收各事项申报资料执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整合归并重复资料,精简非必要资料,由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类综合窗口提交申请,一窗受理、限时办结。申报单位自行登录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申报资料,纸质资料按要求以“一套资料、多个分卷”为编制原则送综合窗口收件,由综合窗口分送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申报单位要求在综合窗口提交电子申报资料的,综合窗口应当做好收件服务。电子申报资料要求文字材料为pdf格式,图纸为jpg和dwg格式,jpg格式分辨率为300dpi。

      (三)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受理后,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现场核验。现场核验环节可根据工作实际决定是否同时开展。现场核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快速整改完毕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确认。现场核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较长时间整改,同时满足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条件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按照建设要求和国家标准进行整改后,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部门、牵头部门直接作出验收或者备案通过决定。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牵头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通过验收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四)联合验收实行“一票否决”制,各专项验收或备案中有部分专项不通过的,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汇总存在的问题形成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并确定哪些专项需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并且未在整改后发生修改或者变更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已验收或者备案通过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如果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首次验收或者备案结论的,可以不参加复验;需要参加复验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参照首次验收方式前往现场复验出具验收意见。

      (五)工程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过程的资料收集,在工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竣工验收合格后,同步出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上传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所有专项验收或者备案都通过,且监督机构已出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即为通过。

      三、完善审批系统,推动信息共享

      (一)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模式,探索一套图纸全过程网上流转,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承建单位要加快完善系统建设,推动实现信息化手段开展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二)推行竣工联合验收结果文书实现“电子证照”。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及结果文书通过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生成,加盖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电子印章,作为后续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者形成政府固定资产的依据。根据申报单位需要,系统可同步生成各专项验收单项结果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通知自2021年8月15日起实施,市审改办将根据我市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完善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式,届时将另行通知。

      附件:1.汕头市房屋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doc

                  2.汕头市房屋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表.doc

                  3.汕头市房屋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doc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建规范〔2019〕3号).pdf

                  5.汕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办法(试行)(汕市建审办〔2019〕22号).pdf

                  6.汕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汕住建通〔2020〕24号) .pdf





    汕头市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                                        

      (联系人:黄东华;联系电话:8857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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